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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自10月1日起施行

   日期:2018-07-18     浏览:9382    评论:0    
核心提示:国务院公布《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暂行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力资源市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运用区域、产业、土地等政策,推进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发展专业性、行业性人力资源市场,鼓励并规范高端人力资源服务等业态发展,提高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水平。国家鼓励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张义珍(元绍达 摄)

7月17日,国新办举行《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有关情况吹风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张义珍在会上介绍,2018年6月2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张义珍介绍,截至2017年底,全国共建立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3.02万家,从业人员58.37万人,全年营业收入达到1.44万亿元,为2亿多人次就业创业和流动提供了人力资源服务。

党的十八大特别是十九大以来,党中央对人力资源市场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明确要求要结合就业创业和人力资源流动配置工作实际,制定一部人力资源市场建设与管理的行政法规。司法部、人社部起草了《条例》草案,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这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人力资源要素市场领域第一部行政法规。

张义珍介绍,《条例》共七章四十八条,对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体制、人力资源市场培育和建设、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人力资源市场活动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监督管理等方面作了系统规定,是做好新时代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工作的基本依据和准则。下一步,人社部将会同相关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抓好《条例》的贯彻落实,推动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更好发挥市场在促进就业创业和人力资源流动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推动实现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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