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声明离职时向其缴纳一定数额违约金,以换取用人单位一个集体户口的名额,是不少求职者在工作初期都有过的经历。
不过,对于景天成(化名)而言,情况有些特殊。
2014年7月,他入职中国葛洲坝集团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葛洲坝国际”),与该公司签订了协议书,表示如公司成功为其办理落户北京手续,保证在公司服务至少十年。否则,愿放弃北京户口,将户口迁至宜昌。
两年后,“承诺”兑现。2016年年中,景天成向葛洲坝国际申请辞职。8月,葛洲坝国际户籍员携带相关手续所需资料,来到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阜外大街派出所(以下简称“阜外派出所”),为其办理了户籍迁出手续,随后,景天成的户口落在了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今年2月,景天成对葛洲坝国际和阜外派出所分别提起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要求赔偿其户口迁出的损失。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生效二审判决书显示:该案件于今年7月一审判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驳回诉讼请求。景天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10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协议书
上述判决书显示,景天成研究生毕业后于2014年7月到葛洲坝国际工作,并于2014年7月28日作为乙方与葛洲坝国际作为甲方签订协议书。
其中,第二条违约责任第(二)项约定,如甲方成功为乙方办理落户北京的手续,双方一致同意:1。如乙方未按双方约定,在合同期内提出辞职申请,乙方同意甲方将其户口迁至宜昌集体户,以腾出甲方北京户口指标。如果乙方希望将其户籍由宜昌迁往同意其户籍迁入的市(县),甲方予以配合。
景天成于当日向葛洲坝国际亲笔书写申请书,主要内容为:“本人景天成,希望长期在北京工作,申请公司给予北京户口指标,将我的户口落在北京。如公司成功为我办理落户北京手续,我承诺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保证在公司服务至少十年。如违反此承诺,我愿放弃北京户口,将户口迁至宜昌。本申请书是本人就办理落户北京事宜所做出的唯一有效意思表示,如有任何文件与本申请书矛盾或者有歧义,矛盾或歧义之处以本申请书为准。”
同日,他与葛洲坝国际指定的户口管理专员卢某签订了授权委托书,主要内容为,“本人景天成,因故无法自己前来办理户口迁移事宜,现全权授权委托我公司卢某为本人办理户口迁移相关事宜。受托人在委托权限内签订的相关文件我均予以承认,并自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受托人无转委托权。受托期限:自签署之日起至上述事项办完为止。”
当年12月,景天成户口迁入葛洲坝国际集体户。
在职两年后,景天成于2016年年中向葛洲坝国际递交辞职报告,并于2016年8月初办理完毕离职手续。
一个多礼拜后,当年入职时的“承诺”兑现。8月中,葛洲坝国际户籍员卢某持关于申请办理景天成户口迁移的函、单位介绍信、景天成本人户籍卡、授权委托书、湖北省宜昌市公安局户口准予迁入证明、景天成及卢某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到阜外派出所申请办理将景天成户籍从北京市西城区迁往湖北省宜昌市的户口迁移手续。
阜外派出所经审查,认为葛洲坝国际提供的申请材料符合法律规定,在迁往市外、郊县登记簿上予以登记,在减少人口变动卡上注明迁移人信息,在常住户口登记表上“何时何因迁往何地”一栏中注明“2016年8月14日,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号干部调动”,为景天成办理了相关户口迁移手续。
景天成不服户口迁移行为,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称阜外派出所所作注销并迁出户口行为违法。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做出判决,驳回了诉讼请求。景天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10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审理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显示,景天成向一审法院诉称,“自己提出辞职后,葛洲坝国际马上通知阜外派出所。阜外派出所合谋串通葛洲坝国际,隐瞒景天成北京集体户口挂靠单位,违背其意愿,在其丝毫不知情且没有其任何合法授权或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其北京市户口于2016年8月秘密迁出北京(迁入地为湖北宜昌市葛洲坝×居委会)。”
景天成诉称,阜外派出所违法强制注销并迁出其北京户口,严重违背本人意愿。对强迁户口事宜,阜外派出所未以任何形式通知本人。
此外,他还诉称,葛洲坝国际分管人事领导以及人力资源部明确威胁自己及其他员工并公开声称:“谁离职,就要注销谁的北京户口,将其户口打回外地。”
综上,景天成认为,阜外派出所合谋串通葛洲坝国际,滥用职权,不经合法程序,违法强迁其北京户口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及北京市《派出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工作规范》等强制性法律的规定。
他请求法院依法判决阜外派出所未经景天成签字授权同意、不经合法程序,合谋窜通第三方,单方面强制将景天成的北京户口注销并迁出北京的行为违法,此外,责令阜外派出所迁回景天成的北京户口。
一审中,阜外派出所辩称,2016年8月14日,葛洲坝国际户籍员卢某到该所办理其公司职工景天成的户口迁移手续,向该所出具了单位申请办理景天成户口迁移的函、景天成本人户籍卡、委托书、湖北省宜昌市公安局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及景天成本人和委托人卢某的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
根据《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派出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第四条之规定,该所查验卢某提交的证件证明,符合迁往市外户口登记规范,按规定办理了景天成的户口迁移手续。
阜外派出所表示,该所履行了法定职责,程序合法,内容正确,景天成的诉讼请求及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葛洲坝国际方面则述称,该公司已充分履行告知义务,未隐瞒户口迁出事宜。景天成基于真实意思表示签署《授权委托书》,该公司未施加胁迫行为,同样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争议焦点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派出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规定,办理户口登记、迁移应由本人或户主办理。非本人或户主办理户口登记、迁移的,应出具户口登记、迁移人授权的委托证明。
景天成认为,本案的关键点之一在于,其已在户口被迁之前撤销授权委托书并明确通知阜外派出所。
他告诉澎湃新闻记者,2016年年中,他向葛洲坝国际提出辞职申请时,明确表达不愿迁户,同时还通过口头和书面邮件的形式告知对方,撤销此前签署的迁户授权委托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九条,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委托代理终止。
但葛洲坝国际一审述称,景天成未撤销授权,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景天成的主张。
一审法院认为,阜外派出所经对授权委托书进行形式审查,认为符合授权委托的一般要件,对此予以认可并无不当。
一审法院认为,如景天成就涉案授权委托书的委托权限、受托期限、委托效力等存在争议,可通过其他合法途径予以主张,景天成以未授权葛洲坝国际为其办理户口迁出委托事项的抗辩,不足以认定阜外派出所在审核葛洲坝国际申报景天成户口迁出事项时未尽到严格审慎的审查义务以及违反法定程序。
景天成还认为,其户口迁移原因写的是“工人调动”,系虚构事实,与本人离职事实明显相悖。
对此,一审法院认为,《减少人口变动卡》、《户口迁移存根》、《常住人口登记表》、《迁往市外、郊县登记簿》中户口迁移原因“工人调动”系根据湖北省宜昌市公安局《准予迁入证明》中准迁原因注明的“工人调动”而来,《准予迁入证明》是景天成户口从北京迁往湖北宜昌的依据,如对此有异议,可通过其他合法途径予以主张,景天成的上述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本案争议焦点,即景天成与被委托人签订的授权委托书的效力如何认定,办理户口迁移事宜是否视为其本人认可,阜外派出所为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程序是否合法等问题,一审法院认为,景天成2014年与葛洲坝国际签订协议书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议约定履职相关事宜,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民事自愿行为,应基于合同自治原则及契约精神予以共同遵守并积极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
此外,该院还认为,阜外派出所依湖北省公安厅宜昌市公安局出具的《准予迁入证明》并根据葛洲坝国际提供的景天成身份证复印件、集体户口卡、以及申请办理户口迁移函、授权委托书等材料,经对其身份核实,对相关申报材料予以形式审查,认为符合相关规定,故办理迁移手续程序合法,并无不当。
对于一审判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法院“驳回陈建军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本院应予维持”。
继续申诉
终审败诉之后,景天成目前正准备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诉。他坚持认为,按照相关法律自己可以随时撤销入职时与公司签署的授权委托书,“该委托书应已自动失效。”
长期从事劳动争议法律业务的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赵金涛向澎湃新闻记者表示,涉及户口的这类劳动合同补充协议,员工显然都是在单位要求下被动签署的,但员工必须能拿出直接证据证明单位有胁迫行为,否则法院很少会直接认定协议无效。不过,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迁户必须经过本人同意,如果原告明确拒绝或撤销了相关授权,单位和派出所办理迁户的行为就有违法嫌疑。
景天成现有的《常住人口登记表》显示,户口地址为宜昌市西陵区清波路1号(葛洲坝街办清波路居委会),为中国葛洲坝集团公司宜昌总部。
“我既没在宜昌工作,也从没在宜昌生活过。”景天成对此哭笑不得,他目前的新工作单位仍在北京,只能被动接受“人户分离”,以及由此带来的种种不便。
15日上午,澎湃新闻记者就该案情况向葛洲坝国际询问。负责经办离职以及户口事宜员工表示,本案已经判决,应询问法律部。
该公司法律部(风控部)一名员工随后拒绝了采访,称这是“内部管理的事情,自己有保密义务”。
景天成指出,葛洲坝国际对员工的“掌控力”还体现在:限制员工自行迁户。
另一位离职员工雷蒙(化名)就是亲历者。他对澎湃新闻表示,去年5月,他在北京买了一套房子,当他到房产所在地派出所办理集体户口转居民户口手续时,却发现自己的集体户口处于“限制迁移”状态。询问阜外派出所时,他被告知,葛洲坝国际所有员工的户口都是如此。
北京市朝阳区某派出所户籍民警告诉澎湃新闻记者,集体户口由各单位集中统一管理,单位有合理理由,可以向派出所申请“限制迁移”,比如规定工作满一定年限以上才能有正式北京户籍,“是否限制迁移,由单位决定”。
与之相对的是,西城区正开展清理集体户。2014年6月,西城区公安局便已发文通知驻区各集体户单位:对于个人已购买住房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关于“常住地登记常住户口”的规定,单位要动员其将户口迁往现住地。
澎湃新闻记者曾于今年4月致电阜外派出所,一民警回复称,向相关同事了解得知,葛洲坝国际目前已解除“限制迁移”,可以到派出所正常办理迁户。
11月15日下午,澎湃新闻记者来到阜外派出所户籍大厅询问。一名工作人员表示,该所对迁出户口没有“限制迁移”等特殊规定,“只要跟单位协商,双方同意就行,我们没有不让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