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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开胸验肺”的是职业病防治法律

   日期:2009-12-13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孙瑞灼    浏览:217    评论:0    

  独家视角

  孙瑞灼

  几月前,河南省新密市刘寨镇农民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暴露出职业病患者维权的艰难处境。事实上,这个例子仅仅是揭开了我国职业病患者现状的冰山一角。四川煤矿工人王成章,被四川省疾控中心诊断为“壹期煤工尘肺”,但企业拒赔,有关部门处理问题不热心。他痛心发誓:与其等死,还不如也来个“开胸验肺”,将自己的维权路走下去(11月16日《华西都市报》)。

  用“开胸验肺”来维护自身的权利,这种极端的方式当然不可取,但王成章患职业病后的维权遭遇却让人深思。他曾先后找过市、县、镇三级相关政府部门,然而,他遇到的却是市推县、县推镇这样的推诿和塞责。

  对一名身处困境的职业病患者,有关部门反应之冷漠让人心寒。在我看来,应当“开胸验肺”的不是王成海,而是我国职业病的防治体制和维权机制。

  我国已是世界上职业病危害最严重的国家。据卫生部的数据显示,截至2008年底,各地累计报告职业病70多万例,其中尘肺病累计发病近64万例,近几年平均每年报告新发尘肺病高达1万例左右,每年因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达1000亿元。特别是大多数农民工在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中小企业工作,工资偏低、劳动时间长、劳动环境恶劣,他们正成为遭受职业病危害的主要群体。然而,面对职业病多发的现实,我国并没有做好相应准备,在职业病患者权益的保护上,还没有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机制和办法,这导致职业病患者的维权陷入困境,“开胸验肺”的悲剧由此产生。

  其实,早在2001年我国就出台了职业病防治法,然而,这部保护职工生命健康的法律在现实中并没有得到很好的实行,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责任落实不到位。比如,职业病防治法第30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第20条规定,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然而,这些防治举措在企业并没有得到有效落实,最终众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付出了生命的代价。执法不严成职业病危害频发的首要原因。此外,这种情况还与地方政府在职业病防治上不够重视有关。一些地方片面强调经济发展,忽视职业病防治工作,引进建设项目时把关不严,在经济发展的同时出现了严重职业病危害。在职业病防治上也存在投入不足问题,职业病防治技术服务机构数量少、分布不均,不能适应当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需要。同时,在职业病防治监管上,各政府部门也没有形成合力,存在监管不力甚至缺位的问题。

  因此,面对职业病多发的趋势,我认为有必要对现行的职业病防治法进行认真的反思,予以必要的修改,以增强法律的执行力,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同时,要将职业病防治纳入各级政府年度考核指标,对漠视劳动群众健康,造成职业病危害事件的,要坚决给予严厉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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