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60年以来,我国社会保障从无到有、从城镇到农村、从职业人群到城乡居民,不断改革、发展、完善,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巨大成就。
这60年可以划分为两个30年。第一个30年,我国实行与计划经济体制相统一的社会保障政策,在城镇实行低工资、广就业、高福利的方针,高福利体现在住房、医疗、教育等各个方面,也就是保险和福利都由企业和国家包揽到底。第二个30年,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开始探索建立国家、企业、个人共同负担的社会保障制度。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对社会保障制度进行了一系列改革。
从1984起,开始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一是开始尝试养老保险费用的社会统筹;二是建立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三是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1986年,我国建立了城镇失业保险制度。经过不断改善和调整,目前参保范围已经扩大到所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建立了用人单位、职工和财政共同负担的筹资机制,具有保障生活和促进就业的双重功能。
1994年,我国开始实施生育保险制度改革。1994年12月原劳动部发布《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全国有了统一的生育保险基金统筹办法,生育保险从企业保险走向社会统筹。
1996年,我国开始实施工伤保险制度改革。当年8月,在总结各地十几年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原劳动部发布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标志着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开始了一次全面彻底的改革。
1998年,我国开始实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1998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目前,全国普遍建立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本完成了公费、劳保医疗制度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转轨,其覆盖范围逐步从国有集体单位扩大到了非公经济组织,从正规就业人员扩大到了灵活就业人员,并且医疗保险体系中政府、单位(雇主)、个人(家庭)等的责任逐步清晰。200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希望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
1999年,国务院发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标志着我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逐渐规范化、法制化。
进入新世纪,农民社保改革空前提速。2003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卫生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明确指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这一制度意在解决农民“病有所医”的问题。自从2003年试点以来,越来越多的农民享受到新农合带来的好处。截至2009年3月底,全国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县(市、区)已经覆盖到所有有农业人口的县(市、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口达8.3亿。与此同时,新农合保障能力逐步增强。从2010年起,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将进一步增加对参合农民的补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农民的保障能力也逐步提高。
2006年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到2020年要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2007年中共十七大报告再次提出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标志着我国社会保障事业进入了一个由城镇为主向城乡统筹、由城镇职工向城乡全体居民发展的新阶段。
2007年,我国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农村低保的目标任务、原则要求、保障标准、对象范围、操作程序、资金筹集、组织机构等内容进行了规范,切实解决了农民“生有所靠”的问题,实现基本生活救助制度方面城乡困难群众同等待遇。截至2009年6月底,全国共有农村低保对象4473万人。
2009年,我国宣布计划在全国10%的县(市、区)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新农保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方式,解决农民“老有所养”的问题。
当前,我国正在加速完善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的社会保障体系。□(文/杨琳 冯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