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因任职、受雇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扣缴其个人所得税。昨天(8日),国家税务总局就此公布了“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通知称,为适应上市公司(含境内、境外上市公司)薪酬制度改革和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和《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
为执行上述文件,国家税务总局这次明确规定,个人因任职、受雇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由上市公司或其境内机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方法,依法扣缴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还明确了相关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其中,股票增值权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上市公司向被授权人兑现股票增值权所得的日期;限制性股票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每一批次限制性股票解禁的日期。(赵鹏) (来源:京华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