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劳动报》报道,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2015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4〕28号),规定2015年度的法定节假日调休日期的具体安排,其中春节的具体安排为:2月18日至24日放假调休,共7天。2月15日(星期日)、2月28日(星期六)上班。其中2015年2月18日是农历除夕。即2015年春节从除夕放假到正月初六。
此前,中国人民大学调查中心曾受有关部门委托,对春节放假进行了网上调查民意,结果显示超过75%的网友支持从除夕当天开始放假。2007年12月国务院发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中,除夕被纳入春节法定假期。但从2014年春节开始,春节法定假期又变回了正月初一至初三。
全国人大代表、清华大学假日制度改革课题组负责人蔡继明教授认为,此次调查透露出一个信号,是想纠正去年底才修改的放假办法。蔡继明说,自己也不赞成除夕不放假,去年底修改估计是有人认为除夕即使不放假也能休息,调回到初一放假等于大家可以多休息一天或者半天,但实际上,能够享受隐形福利的是少数人。
不过,尽管2015年除夕放假调休,但是毕竟不像2013年以前的除夕属于法定节假日。如果劳动者在近三年的除夕加班加点,所享受的待遇也各不相同。
2013年除夕加班支付300%工资报酬
新中国成立之初,政务院于1949年12月23日发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明确规定春节期间的法定节假日为“夏历正月初一日,初二日,初三日”,除夕不属于法定的节假日。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进行第二次修订,首次将“除夕”纳入春节法定假日。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 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三条也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一)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二)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三)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 300%支付工资。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根据以上原则相应调整计件单价。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劳动者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应当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本条第(一)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本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工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本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工资。”所以在2008年至2013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除夕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
【相关案例】
杭州日风电气的一名普通员工,经常要出差,但出差期间碰到法定节假日公司并没有按国家规定发放加班费,这位职工给省委书记留言反映情况。经余杭区人社局和仓前街道调查发现,这家被投诉的公司涉及出差的岗位是售后服务岗位,这些岗位的员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出差时按天给予出差补贴,并在年终考核时给出差人员一定奖励作为补偿。关于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问题,余杭区人社局责令该公司按规定支付。
综合计算工时制是按照一定周期,如周、月、季、年等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正常工作时间应当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相同,超出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即另外支付150%的工资报酬。但即使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或者不定时工时制, 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工作的都应另外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另外,认定加班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用人单位安排工作;在标准工时外延长工作时间;延长的时间必须是在为单位工作。如果员工出差是按照企业的 要求正常工作的,符合上述三个条件,应该属于加班。但是,如果员工标准工作时间之外在外地并没有工作,只不过休息的地点从他自己的家换到了出差地点的,企业可以不发放加班费。
实际上,企业较难证明员工在标准工作时间之外出差是否在工作,但是企业可以针对出差设置一些类似于出差津贴之类的补助,与员工在合同中,或在规章制度中规定一定标准和比例的补助来补偿出差员工。
2014年除夕加班支付150%工资报酬
2013年12月11日国务院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进行了第三次修订,明确“将第二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 月初一、初二、初三)’。”至此,“除夕”法定假日仅运行了6年便消失了。从2014年1月1日起,除夕又不属于法定节假日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2014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3〕28号),2014年1月31日至2月6日放假调休,共7天。而1月30日除夕则正常上班。
所以,在2014年1月30日除夕,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只要支付正常工资。安排实行标准工时制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
2015年除夕加班 调休或支付200%工资报酬
虽然《关于2015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规定2015年2月18日除夕也放假,但法定节假日只能由《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2015年2月18日的放假仅属调休而非“法定节假日”。所以,实行标准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2015年除夕工作的,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
根据2015年春节放假办法,企业实行除夕至初六放假,还是初一至初七放假,实际上有了更大的自主权。因为在2008年至2013年,除夕属于法定假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除夕工作的,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而从2014年起除夕不再是法定节假日,如果单位把2015年除夕与初七作息时间对调,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必支付加班费。
【相关案例】
杜某是四川内江一家公司的缝纫工,公司对该岗位实行计件工资制,每月定额为100件,每做好一件服装给15元。杜某如不加班,月平均工资为1800元左右,效率高时可达2000元左右。2014年1月,公司因要赶制一批时装,在杜某已保质完成定额的情况下,经与工会和职工本人协商,安排杜某 等人在休息日加班。公司以当地最低月工资1070元为基数,结合杜某实际加班时间向其发放加班费。杜某认为公司最低应以1800元为基数计算加班费。杜某与公司协商无果后,于2014年4月提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补足2014年1月至3月期间休息日的加班费720元。仲裁委审理查明,公司计算计件制加班费基数不正确,支付了杜某部分休息日加班费。最后,以公司补杜某720元加班费调解结案。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明确: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公司对杜某实行的是计件制,但发加班费时,却按计时工资制计算,是错误的;且在确定加班工资基数时,不顾杜某实际情况,以当地最低工资收入为基数,变相减少其加班费,更是错上加错。正确做法是根据杜某在休息日加班期间的实际产量,按法定工作时间的计件单价15元/件的200%即30元/件的标准,向其支付加班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