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7月24日电(记者王亦君)国务院法制办今天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拟调整工伤认定范围,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不再认定为工伤。
据介绍,《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4年1月1日施行以来,对于及时救治和补偿受伤职工,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条例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这些情况和问题包括:各地对工伤认定范围问题,特别是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以及因违反治安管理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受到伤害是否认定为工伤问题争议较大;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复杂,落实待遇时间过长;对不参保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不够,影响了用人单位的参保积极性;未参保工伤职工的伤亡待遇难以落实;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基金支出项目、缴费方式、待遇标准等也需修改完善。
鉴于此,征求意见稿调整了工伤认定范围,简化了工伤认定、鉴定以及争议处理程序,加大了对不参保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加强了对未参保职工的权益保障以及提高了工亡待遇标准。
据介绍,征求意见稿删去了条例中关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主要考虑是,2006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实施后,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职工可以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得到补偿,同时还可以通过民事赔偿的途径解决,将机动车事故伤害纳入工伤保险范围而未将非机动车事故纳入范围的现行规定,导致了政策上的不平衡,各地方、各部门和职工强烈反映这一规定有失公平,要求修改。实践中,由于住房商品化和人员流动性的提高,对如何确定上下班途中争议繁多、操作难度大,如果再将受到非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情形纳入工伤认定范围,则操作难度更大、引发的争议更多。
征求意见稿删去了条例关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并删除了因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导致事故伤害的这两种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征求意见稿取消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简化了存在劳动关系争议的工伤认定程序,明确了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时限。通过上述简化程序规定,最多可缩减程序30%左右。
为了解决部分地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过低的问题,征求意见稿设计了两种方案:第一,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月平均工资的,以全省月平均工资计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第二,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由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8个月至60个月提高到60个月至80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