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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维权遇尴尬困局 工伤难认定企业拖延时间

   日期:2009-08-06     来源:人民网    作者:方 哲    浏览:229    评论:0    

  农民工维权遇尴尬困局 工伤难认定企业拖延时间

  一起事实简单明了的工伤案,可能会拖上十年仍然得不到解决的尴尬,即便走法律程序,也可能是一波三折,最后还有个执行难问题,这些无不折射工伤劳动维权之困。

  相关资料显示,进城“淘金”的农民工,全国已经超过2亿人,其中为数不少的农民工遇到拖欠薪金或克扣工资、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得不到及时治疗、长期超时工作不支付报酬、违法解除合同不支付补偿。

  长期以来,由于农民工缺乏工伤维权知识和意识,再加上用工方的故意拖延,农民工维权往往处境尴尬。

  多年的等待

  日前,当拿到51.8万元赔偿款时,许玉宝激动不已,为了落实弟弟许玉林的工伤赔偿,他和家人花了16年时间。

  许玉宝是辽宁阜新人,根据阜新市清河门区人民法院[2000]清民初字第53号认定,许玉林于1987年12月29日,被阜新市矿务局清河门煤矿招收为全民合同制工人,在行政科浴池当工人。

  1992年9月8日14时许,清河门煤矿工人张海龙到行政科浴池洗澡,将脱下的衣服放在浴池旁,因未到洗澡时间,许玉林让其将衣服抱走,二人随后发生口角,张海龙离去后,叫来矿运输区小集体工人李文国,二人将许玉林的头发抓住,并对许玉林拳打脚踢,最后二人将许玉林抬起扔到洗澡池内离去。

  许玉林被送进医院,住院治疗236天后,医院建议他转外地治疗,出院诊断为头外伤,头部无法自己活动,双膝外伤、左上肢、右下肢萎缩。

  最开始治疗的236天里,清河门矿承担了医药费,委派了两个护理人员,但在医院建议转院治疗后,也就是1993年5月4日后,清河门煤矿再也没有管许玉林,没有提供任何医疗条件或者医疗费用。

  从此,许玉林长期饱受病痛折磨。

  许玉宝表示,在那几年,弟弟许玉林经常是头晃来晃去,从他表情可以明显看出极度痛苦,因未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最后引发了精神障碍。

  1999年2月27日,许玉林在家误服乐果死亡。

  矿里非但没有给许玉林提供医疗保障,更甚的是,许玉林出事一年多后竟把他的关系转到了“待岗站”,每月只给七八十元钱的补助。

  “最后,实际上这些补助又当医药费给扣掉了”许玉宝痛心地表示。

  这些让许玉林的父亲许长海和家人很不服,从1993年下半年开始他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要求给儿子公正待遇。

  但让他寒心的是,因他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清河门煤矿竟在1995年12月份将许玉林开除公职。

  清河门煤矿的做法,让许玉林家人特别痛心,但也无可奈何。

  在许家的不懈努力下,经有关领导批复,1998年7月,被严重精神障碍折磨近6年的许玉林,终于被认定为工伤,伤残鉴定为四级伤残。

  许玉林死亡后,清河门煤矿向清河门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清河门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了工伤和矿方将许玉林转到待岗站而后又将其除名的事实,最后裁决矿方向许长海支付金额14.391029万元。

  但这些,对于一个因此事饱受折磨、花费巨资的家庭来说,无疑是杯水车薪。

  许长海不服,随后上诉到清河门区人民法院,2000年10月18日,清河门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由矿方给付许长海人民币19.561334万元。

  2000年12月21日,此案在阜新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清河门煤矿赔偿16万余元。

  许家认为,这些与许玉林所受到的不公正待遇等相距甚远,仍然继续向有关部门反映问题。许玉宝表示,在此过程中,为了维护许玉林的合法权益,母亲解秋芝、父亲许长海不堪儿子许玉林遭受的非人待遇,多次上访、长期奔波、心力交瘁,遭受了巨大的精神伤害,先后含恨离开了人世。

  为讨要一个公道,许玉宝在父亲过世后,毅然辞退在工商银行的公职。但历经多年后,维权变得越来越难,希望也似乎越来越渺茫。

  最后,在一个好心人的指点下,2006年10月,许玉宝来到北京,找到在工伤维权方面做出杰出贡献的黄乐平,黄乐平曾获得过“全国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的称号,创办了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专门为处于工伤维权弱势地位的提供法律援助。

  在听完许玉宝的讲述后,作为长期从事工伤维权的律师黄乐平仍然深感震惊,决定无偿为期提供法律援助,很快他向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了关于许玉林案件处理的专家意见书。

  2007年6月28日,该案经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再审,并发回清河门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该案。

  2007年10月,清河门区人民法院重新开始审理此案。

  2007年11月2日,黄乐平与其法律援助中心的另一位律师朱茂林从北京赶到辽宁省阜新市清河门区人民法院代理此案。

  2008年6月30日,清河门区人民法院作出再审一审判决,判决清河门煤矿向许玉林的家人支付赔偿62.529176万元。

  这些让许玉宝看到了希望。

  再审一审判决之后,清河门煤矿迅速向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清河门煤矿赔偿许家51.8万元。

  并非个案

  事实上,类似这样的案例并不少。

  2005年3月16日,刚到工地上班半天的河南农民工张先法在北京朝阳区一建筑工地摔成重伤,由于没有得到及时救治,导致重度伤残、完成痴呆、大小便失禁。

  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也是交了部分医疗费后再也不管不问,张先法一家陷于极度困境。

  在律师的法律援助下,几经周折,最后在2007年4月,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判被告赔偿张先法各项损失85万余元,同年8月,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基本维持原判。

  但执行又是一大问题,直到2008年9月9日,张先法的妻子刘忠琴才从法官手中接到62万元的执行款,此案总算有个较为圆满的结局。

  在北京从事装修工程的李洪也是如此,在工地上受伤到医院抢救后,用人单位总是想方设法逃避责任。

  维权之困

  为李洪提供法律援助的北京义联劳动法研究与援助中心律师韩世春也是感触颇多,他如此表示,回想这个案件的整个处理过程,可以说是充满了诸多曲折,仅事实劳动关系确认这一个环节,就走了三个法律程序。

  他认为,综合来说,农民工维权之所以难,主要就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个难关在于证据。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不同于协商、调解等,法律程序讲求的是证据的充分和完整。法官或仲裁员不是案件的亲历者,案件的所有法律事实只能通过证据一一展现,证据在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后,才能认定案件的法律事实。在所接待的许多农民工中,他们都会详细地向我们陈述案件发生的始末,但是当我们问到他们有没有证据证明他所说的情况是真实的时候,他们只是强调事实就是他们说的那样,但自己没有任何的证据。

  第二个难关就是维权成本较高,超出当事人的承受范围。维权是需要付出成本的,这里的成本主要是经济上的成本,也包括精神成本。较之于其他民事案件而言,劳动维权案件的成本占收益比重较高,比重高的主要原因在于劳动案件的证据难取,周期长,而且一般当事人的经济能力非常有限,所以很多的律师不代理劳动案件。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无论是在经济上,还是在精力上,都处于弱势地位,而且一般情况下,单位的违法行为都是群体性的,所以如果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纠纷的,单位为了制止将来可能发生的类似争议,会将程序进行到底,直到将劳动者拖到妥协的程度,这也就是许多单位在和劳动者协商时所说“我宁愿将钱全部给法院,也一分钱不给你”的原因。(■ 方 哲)

  来源:《公益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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