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19日,人社部法规司、FESCO联合主办的第四届“律•动中国”——FESCO 2014年全国公益法律巡讲活动在杭州圆满落幕。
本届活动秉承公益普法的宗旨,继续与人社部法规司战略合作,全面围绕企业目前最为关注的“劳动法律疑难问题解读”和“HR法律热点问题解析”两大主题,结合典型案例进行深度分析、解读和互动,帮助企业及时了解政策法律的更新与变化,为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答疑解惑。活动以北京为起点,在5月至9月的4个月里,足迹遍及全国22座城市,近6000位客户企业代表参加活动。
活动期间还面向全国开展了“企业用工环境状况”调研,一方面为企业了解当前用工状况、就业环境、法律环境提供参考,另一方面为政府掌握企业用工情况、研究当前用工问题、制定相关政策提供重要依据。该调研报告将于今年年底面向社会发布。
“律•动中国”活动作为FESCO的标志性品牌活动,已成为政府、FESCO以及企业三者之间不可或缺的沟通桥梁,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杭州站现场互动问答精彩片段
Q:竞业限制是在在职的时候签订的还是离职之后签订的?在职期间的保密协议和敬业限制有什么区别?
A:竞业限制是在劳动关系建立存续期间签署的协议,就是说它一定是在职期间签署的,而不是离职之后签署,离职之后双方就没有劳动关系了竞业限制期是从员工离职次日开始算的。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一般是在员工入职的时候和劳动合同同时签订,保密协议可能每个人都会签,但是竞业限制协议不是每个人都会签,公司会选择对象,比如说企业比较高的核心的员工、或者研发的、或者公司比较重要的岗位会去签。员工在在职期间是不能够去竞争对手的公司工作的,否则就是属于违纪或者违反保密协议,不属于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竞业限制是限制的员工离职后的行为。
Q:签竞业限制协议的员工如果签了,那么离职以后,公司对他没有禁止进入竞争行业或者类似行业这样的要求,这样的话还需要付补偿金给他吗?
A:因为竞业限制是一个协议约定,员工违约,你是可以追究员工的违约责任的,如果员工没有违约或者公司不能够证明员工违约,公司就得按协议每个月去支付补偿,这是公司的法定义务。员工只要守约了,公司就得守约去支付这笔款项。
Q:固定期限合同,终止劳动合同如何去协商解决经济补偿金?2008年之后规定签订两次劳动合同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在08年之前签订的劳动合同算不算在这两次的范围之内?
A:2008年之前签订的次数都是不算的,签订的次数都是从2008年之后开始算的,签一次算一次前两次算两次。经济补偿金在劳动合同法中写的非常清楚,如果到期终止不续签的话是看是员工终止还是公司终止。如果是公司终止,那么经济补偿金是必须支付的。如果是员工终止,法律规定维持和提高待遇是补偿金支付或不支付的界限。比如说公司降低员工工资待遇的情况下,员工拒绝续签,这种情况下是公司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如果公司维持或者提高员工的工资待遇,员工拒绝续签,这种情况下公司不支付经济补偿。
FESCO“律•动中国”法律巡讲合肥站案例分享:竞业限制违约金及补偿金
合肥站现场精彩互动问答:
1.Q:关于竞业限制,如果公司的研发人员签了保密协议,在国家安全部门和国家保密局进行备案的,这种情况是否属于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范围?
A:保密和竞业在劳动法里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从法律规定来看只有竞业限制是适用支付经济补偿的。不管是国家要求的也好还是公司要求的保密也好,其实是都不会涉及到支付补偿金的。但是如果在签订保密协议的同时也有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就会涉及到补偿金。同时竞业限制限制的是行业,限制的是竞争对手,只要是公司限制员工去同行业有竞争的企业,不管是到其他外资、合资、民营还是国企,都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2.Q:竞业协议中关于个人违反的话对于违约金有没有限制?比如说竞业协议中规定违约金10万,但是员工的年平均工资达不到这个水平?另外一个问题是如果员工支付了违约金是不是就是可以去竞争对手的企业了?
A:首先回答你的第二个问题,首先如果员工违反了竞业协议,员工赔付了违约金,公司可以要求员工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要求员工必须离开竞争对手公司,也就是说如果员工赔付了违约金,并且继续发生违约,公司可以主张员工再次承担违约金,而且员工仍然必须离开竞争对手公司。第一个问题是关于约定违约金金额的问题,现在在法律上没有明确限额,但是各地法院内部会有一定的限额口径,比如说经济发达地区法院可能按员工年薪的3-4倍作为参考标准,经济欠发达地区员工年薪的2-3倍作为参考标准,但是如果约定十年的年薪作为违约金标准,法院将认定违约金畸高,直接进行下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