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东方 余庆华北京报道 我国制定的《工伤保险条例》中的第十四条第六款“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海安县县长单晓鸣说,这给广大职工带来了困惑和烦恼。
单晓鸣说,从农民工层面看,绝大多数人骑电动车和自行车上下班,受到伤害时遇到的机动车事故的概率极低,大多数属非机动车。按条例规定,受到机动车伤害算工伤,非机动车伤害就不能认定为工伤。这样的规定显然有失公平。从职工层面看,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绝大多数企业都为职工缴纳了“五大保险”。但此类受伤职工既没在工伤基金中解决,又不能在医保基金中解决,加重了职工的精神和经济负担。
单晓鸣认为,只要劳动者确实是在上下班途中受伤,均应确认为工伤,对工伤认定的范围应当扩大。她建议:从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利益的角度,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作出相应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