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27日,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社部)法规司、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FESCO)联合主办的第四届“律·动中国”——FESCO 2014年全国公益法律巡讲活动第十六站走进广州,人社部法规司杨毅新处长、广东省人社厅、广州市人社局相关领导、来自广州的百余家中外企业的人力资源总监或经理出席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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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Q:我们企业有一个员工得了特殊疾病,按他的工龄来算,医疗期病假应该是6个月,有没有一项规定认为重大疾病的医疗期会有24个月?
A: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的年限和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享受3—24个月的医疗期。如果员工患有特殊疾病,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2.Q:我们在日常的工作中,可能出现员工因为工作态度导致工作失误的情况,针对这一情况我们内部有一个扣款罚款的机制,这种机制是否合法?
A: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因而用人单位规定的扣款和罚款机制与法律规定相悖。当然,如果从绩效管理的角度,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事先约定其工资包括绩效工资,且绩效工资需根据绩效考核的结果来确定,则不属于扣罚的情形。
3.Q:有家大型国有企业由于经营难以维序,常年亏损,公司规模是有1300多人,该公司现在下的停产方案是留280人左右的核心技术人员,剩下的人员实行放长假,每个月缴纳五险一金,按照重庆市的最低工资标准进行发放,留守的人员也会缴纳五险一金,大约一个月2000多块钱,和以往的收入相比出现了大幅下降。作为劳动者能否向公司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进行一定的索赔呢?
A: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根据上述规定,如果用人单位经与工会或职工协商一致同意按照该停产方案执行,劳动者主张解除劳动合同不能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未与员工协商一致约定新的工资标准而单方降低员工工资的,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足额支付工资,同时有权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
4.Q:我们是一所学校,平时一些老师请假,会有代课老师存在。如果从事实劳动关系那个“三项”而言,这个代课老师是在学校的管理下,承担了正式老师在缺席这段时间的工作,他的关系怎么确定,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A:学校与代课老师之间属于劳动关系。学校应与该类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由于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者与本单位和其他用人单位同时建立劳动关系未作禁止性规定,故代课老师如果有原单位且原单位已为员工缴纳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学校可单独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
2014年8月29日,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社部)法规司、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FESCO)联合主办的第四届“律•动中国”——FESCO 2014年全国公益法律巡讲活动第十七站走进深圳,人社部法规司杨毅新处长担纲主讲嘉宾,对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等问题进行了生动的分析解读。FESCO资深律师李熠对HR管理的热点法律问题进行了案例分享。深圳市人社局相关领导、来自深圳的300余家中外企业的人力资源总监或经理出席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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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Q:假定集团承诺员工从A公司到B公司,B公司接收员工、延续他的司龄,并承诺各方面的薪资福利都不变,只是进行转移。员工取得公司这个承诺以后,是否可以拒绝?
A:假如A、B公司之间发生合并、分立,在劳动法上,不影响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原有的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可以继续履行。如不属于上述情况,只是将员工由A公司安排到B公司工作,即使在工资福利待遇等不发生改变的前提之下,员工也可以拒绝转移到B公司,后续往往涉及劳动合同解除等法律问题。同时,在人力资源的业务运行模式当中,上述问题也是需要考虑的重要问题。
2.Q:关于生育二胎,如果员工没有准生证,这个事情怎么处理?
A:可以休产假,但不享受产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
3. Q:总公司和一个分支机构分别作为用人单位来签署劳动合同,在法律上会有什么本质的区别吗?
A:总公司和取得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的分公司都可以和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