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示
根据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今年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的工作安排,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决定对《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进行调整,现将《2009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7月31日至8月9日。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意见和建议,并进行监督。
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和建议可登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网站留言,或通过电子邮件或信函的方式反馈。医疗机构、药品生产流通企业等的意见建议也可通过中国医疗保险研究会、中华医学会、中国药学会、中华中医药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中国执业药师协会、中国化学制药协会、中国中药协会、中国医药商业协会、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药品研制和开发行业委员会转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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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建议反馈邮箱:yaopinban@mohrss.gov.cn
意见建议邮寄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1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医疗保险司(邮编:10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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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009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
附件:
2009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
开展2009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自2004年颁布后,在全国范围内得到较好地执行和使用,对保障参保人员的用药需求、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控制药品费用不合理增长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向全民扩展,保障水平逐步提高和临床医药科学技术不断发展进步,药品目录也亟待调整。
为做好药品目录的调整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 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要求,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5号)的规定,提出以下工作方案:
一、 总体思路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与加快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加强医疗服务管理、探索建立医疗保险谈判机制相衔接,调整用药范围,适当提高用药水平,强化监控措施,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理的基本用药需求。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相适应。药品目录要与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加强医疗服务管理和探索建立医疗保险谈判机制相衔接。
(二)坚持基本保障。统筹考虑基金及各方面承受能力,保障参保人员临床基本用药需求,适当兼顾地区经济发展与用药习惯差异。
(三)坚持在政策稳定的基础上适度发展。保持参保人员用药相对连续与稳定,根据各项保险保障能力、参保人员需求变化和临床医药科技发展适当提高用药水平。
(四)坚持专家评审工作机制。调整专家构成,完善评审机制,规范评审程序,保证药品目录调整工作的科学性与权威性。药品目录完全由专家评审确定;有关行政主管机关仅负责目录调整的组织工作,不参与备选药品咨询和投票遴选,也不接受药品申报和推荐。
(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对调整工作的意见,规范并公开评审程序,加强监督工作,严肃工作纪律。
(六)坚持统筹各项社会保障用药范围管理。同步调整、统一发布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并兼顾统筹城乡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用药需求。
三、调整内容
(一)关于药品调入
调入药品基础资料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供。坚持不接受企业申报,不重复进行药品检验,不向药品生产经销企业收取评审费和其他各种费用。重点对新药、地方调整增加的药品和评审专家建议增补的药品进行评审。
对所有药品,均按照临床药理学进行分类,剔除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不予考虑的药品,标明市场零售价格和疗程价格后,再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对每一最小分类下的药品,按照药物经济学原则进行疗效价格比较,优先选择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的品种。
对纳入目录的药品,将根据社会保险不同险种、诊疗规范与临床用药指南、循证医学与药品分类管理等,进一步提出使用与支付管理办法。
(二)关于药品调出
评审时,对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办法规定应删除的药品;循证医学证明无效或有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不符合药物经济学评价的药品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难以支付的药品,予以调出。
(三)关于调整中的机制创新
1、目录调整要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相衔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品种全部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其他非基本药物。
2、药品目录要与加强医疗服务管理相衔接。根据循证医学的要求,在临床诊疗规范和用药指南的基础上,探索分类管理办法。
3、探索药品谈判机制。对一些价格昂贵的治疗药品,研究制定相关政策,进行谈判准入的探索。
四、组织机构
(一)领导小组
成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牵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信息化部、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和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有关司局,以及我部医疗保险司、工伤保险司、社保中心、机关纪委、驻部监察局有关负责人参加的药品目录调整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调整工作中有关重大事宜。组长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主管部领导担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监督组和专家组。
(二)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医疗保险司,负责目录调整的日常工作。主任由医疗保险司负责同志担任。
(三)监督组
由监察部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监察局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机关纪委组成,负责对调整工作全程监督。
(四)专家组
1、咨询专家。约300人左右。根据相关学术团体和行业协会建议,推选人品好、作风正、业务强、熟悉并关心社会保险事业的学术带头人。分中药、西药两大组,并分别下设综合组与若干专业组。主要任务是对药品分类与数据分析提供咨询;论证药品调入调出的筛选原则;论证提出备选药品范围意见。
2、遴选专家。约20000人左右。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推荐,选择人品好、作风正、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较强、愿意承担评审工作且目前在一线工作的,包括不同地区、不同医疗机构级别、不同科室与专业的专家。主要任务是负责对备选药品名单进行投票遴选。
咨询专家与遴选专家互不交叉。目录评审由办公室组织,专家独立发表意见。
五、工作程序
拟计划7月份启动药品目录调整工作,争取11月底前颁布新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具体工作分为准备、评审和发布3个阶段:
(一)准备工作阶段
包括组建领导工作机构、补充更新专家信息、收集整理药品信息、制订调整工作方案等工作。调整工作方案经领导小组审议后向社会公示,并根据各方面意见修改完善,再报领导小组审定后执行。
(二)评审工作阶段
1.确定备选药品名单。由咨询专家论证确定药品初步筛选的原则,然后再按照专业组分组进行讨论,确定调入和调出的备选药品范围及名单。
2.组织遴选专家投票。设计目录药品遴选表,制定遴选组织工作方案,经领导小组同意后执行。在遴选专家库中,选择有代表性的至少覆盖1/3以上省份的地区,按照专家所在地区、医疗机构级别、专业科室与所报药品评审分类组别的不同,分层分级随机抽取。所抽取的遴选专家,来自基层的不少于30%,每个药品组别专家人数不少于30人。遴选专家通过投票方式对药品进行遴选,也可以提出新的意见。
3.确定调入调出名单。对于遴选专家投票结果,分两组进行计算机双盲录入,两组的最后统计结果须完全一致。原则上按大多数专家的意见提出药品目录(初稿)。必要时,由办公室组织咨询专家进行单独论证。
(三)发布工作阶段
1、拟订《关于发布2009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稿),并对发布后各地贯彻执行提出要求。
2、将2009版药品目录(稿)和评审工作报告提交领导小组审议。
3、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名义下发《关于发布2009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并附《2009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
图表:2009年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工作安排。新华社 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09年工作安排》(以下简称《工作安排》)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工作,要明确方向,统筹规划,循序渐进,量力而行。《工作安排》围绕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三年目标,抓住关键,突出重点,提出了2009年推进改革的10项任务,并明确了牵头部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进一步分解工作任务,细化工作安排,切实抓好落实。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医改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督促地方推进改革。年底前,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将对《工作安排》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国务院办公厅
二○○九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