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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出台首部政府绩效管理地方法规

   日期:2009-07-27     来源:合作交流办-驻哈尔滨办    浏览:280    评论:0    

  日前,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批准《哈尔滨市政府绩效管理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是我国首部关于政府绩效管理的地方立法,旨在通过立法来规范建立科学合理的政绩考核机制,通过制度和机制来引导和树立正确的政绩观。

  目前,我国约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省(区、市)不同程度地探索开展了政府绩效评估工作,形成了各具特色的绩效评估模式,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还存在评估机制不健全、评估指标体系不科学、评估主体单一、缺乏监督、多头评估、评估结果运用错位等问题。尤其是政府绩效管理的法律制度基本处于空白状态,既没有全国统一的政府绩效管理法律,各地也没有相关的法规。哈尔滨市在推行政府绩效评估最大的特色是法制和绩效评估工作同时跟进,在全国率先出台绩效管理地方法规。

  《条例》对政府绩效评估作了规定。政府绩效管理包括四个主要阶段:绩效计划制定、计划执行与日常监测、绩效评估、绩效考核结果运用与问责。绩效评估是政府绩效管理的核心,评估指标就是引导政府部门行动的“风向标”、“指向标”。为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促进政府及其部门全面、正确履行职责,《条例》对政府绩效评估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区、县(市)人民政府的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包含政治建设、经济建设、社会建设、文化建设、自身建设等五个方面。市政府所属部门的绩效评估指标体系主要围绕职能履行设定投入、产出、效果等三方面内容。

  《条例》对政府绩效的满意度测评作了规定。据规定,由绩效管理机构组织有关机构,根据绩效评估内容设计服务对象测评表和社会公众问卷调查表,对被评估单位的绩效进行满意度测评,并建立评估档案。社会组织可以在未受政府委托的情况下独立开展对政府及其部门的绩效评估。

  《条例》从绩效结果公开、绩效改进、激励与问责等方面对绩效结果运用做了规定。为了加强权力机关监督,《条例》规定,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委会报告对所属部门开展绩效评估的情况。

  《条例》规定,绩效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年度绩效评估情况,组织相关部门对涉及机构职能设置、权限分配、协调机制、经费投入、人员编制等事项提出改进建议。政府部门的绩效评估结果应当作为领导干部任免、职务升降和公务员年终奖励的重要依据。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被问责的,将采取以下方式追究责任: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责令辞职,建议降职或者免职,这些问责方式可以单独或合并适用。

  该地方法规的制订,是受哈尔滨市政府委托,由中国人事科学研究院及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师范大学等院校专家学者成立了课题组,经过多次实地调研和交流,并历经40余次修改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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