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浙江频道11月24日电(记者 沈锡权)温州市吸取个别国企腐败案沉痛教训,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落实 “国企领导人不准违规自定薪酬、兼职取酬”等廉洁自律“七项要求”,严防少数人利用各种手段巧取豪夺国有资产。
最近两年温州市个别国企负责人利用职权谋取私利、违纪违法案件时有发生。今年温州市查处的温化总厂腐败案中,该厂前后两任厂长共5名领导班子成员涉案。6月份市房地产公司原经理林增国,因收受贿赂、擅自违规出售商业安置房给“东阿外楼”开办酒店,给国家造成一千多万元损失。此案日前正在审理中。
今年6月起,温州对国资系统企业领导人员投资入股情况进行了重点调查。调查显示,目前,国资委系统的一些企业有投资入股行为,涉及领导人员达数十人,涉及投资金额上千万元。少数原国有独资公司利用“主辅分离”手段,将一些优质的国有资产分离到辅业中去,主业的管理人员在辅业参股甚至控股,制造“大公司亏损、小公司盈利”局面,优质国有资产被少数人“巧妙”地鲸吞蚕食,导致国有资产大量流失。
温州市纪委等相关部门迅速对此现象进行核查清理,要求国企领导人员以个人或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等名义持股的,都要进行自查上报,对有投资入股行为的企业和领导人员逐个进行清理规范。目前,温州市国资委正在推进对投资入股行为的整理清退工作。
结合此次清理规范,为督促企业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温州市政府出台市属国有企业不良资产处置暂行办法,该办法对不良资产划转、管理与处置制定了严格的程序,使国有企业处置不良资产有了“紧箍咒”。
在查处腐败案件同时,为进一步严肃纪律,温州市纪委联合市国资委最近下发通知,要求国有企业老总必须落实廉洁自律"七项要求":
1、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同业经营或关联交易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2、不准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3、不准在企业资产整合、引入战略投资者等过程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4、不准擅自抵押、担保、委托理财;
5、不准利用企业上市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信息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6、不准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提供虚假财务报告;7、不准违规自定薪酬、兼职取酬、滥发补贴和奖金。
据悉,温州市纪委和市国资委将在年底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对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七项要求”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对问题严重而又不查不改、隐瞒不报的,将依照规定严肃处理;对涉嫌违法的行为,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