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9日,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社部)法规司、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FESCO)联合主办的第四届“律•动中国”——FESCO 2014年全国公益法律巡讲活动第八站在西安举办,人社部法规司杨毅新处长担纲主讲嘉宾,对指导企业依法用工、规范劳动关系、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等问题进行了生动的分析解读。同时,FESCO资深律师张蒙则对HR管理及业务外包领域的问题进行了案例分享。来自西安的百余家中外企业的人力资源总监或经理出席了活动。
西安站现场互动问答精彩片段:
Q:有几个关于实际操作的问题,集体辞退也就是裁员的情况下要告知工会,那如果说有员工违反劳动纪律,严重违纪需要辞退,这种情况是否需要告知工会呢?
A:民主程序应成为用人单位需要非常关注的领域。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4》进一步明确公会通知程序的刚性要求。
Q:一位员工是车间主任,在他离法定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时候,这个车间关停了,这个时候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A:一个车间的关闭,可能是因为企业发生了转产或者经营方式调整,那么用人单位可能会考虑适用《劳动合同法》第40条或第41条的规定来与员工解除合同。但《劳动合同法》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且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满15年的员工,是有特殊保护规定的,这些规定限制了企业适用上述规定的解除。当然,实践中企业可以考虑通过协商一致等方式与员工解决劳动关系的问题。
Q:因为员工手册有修改,员工手册修改之后的公示程序是什么样的?是必须发给每个员工、员工都要签收?还是将员工手册张贴之后进行拍照?
A: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法定民主程序。此外,该条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FESCO“律•动中国”法律案例分享(郑州站)
2014年7月11日,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社部)法规司、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FESCO)联合主办的第四届“律·动中国”——FESCO 2014年全国公益法律巡讲活动第九站在郑州举办。人社部法规司副司长余明勤、河南省人社厅和郑州市人社局相关领导、来自郑州的200余家中外企业的人力资源总监或经理出席了活动。
活动现场,人社部法规司副司长余明勤担纲主讲嘉宾,从多个实际案例出发,对许多劳动法律的疑难问题进行了深入解读;FESCO资深律师赵小宇则结合企业管理实际问题,从法律实务的角度,对HR法律热点问题进行了详细解析与案例分享,帮助HR解决工作实际问题提供了有益参考。
1、Q:我们公司收购了一家企业,目前股权交易已经完毕了,公司的名称正在办理变更。在变更完成之前,我们收购过来这家企业的现有的员工,如果辞退的话需要注意哪些事项?这里边有一个特殊的情况就是,有一些员工属于国有单位提前退休的招聘过来的员工,我们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A: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根据我们分享过股权收购的相关内容,股权收购是一种投资行为,这种情况之下不改变员工原有的劳动权利义务内容。
公司加入了新的投资方、新的股东,可能会在管理方式、公司文化等产生新的变化,那么在员工的福利待遇和心理方面可能需要更多关注,从劳动法的角度来讲,员工的各项权利义务不受股东变化的影响,原来签署的劳动合同继续有效。
2、Q:我们公司碰到这样一个案件,因为我们公司是国有企业,聘用了一名女农民工,她进我们公司之前已经超过50岁了。她在上班的路上出现了车祸,形成了伤害。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可以定为工伤,但是她跟我们公司这种劳动关系是否存在有一定的争议。我们在案件上诉之后,法院是这样判的: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里边有一个解释是,员工达到退休年龄以后应该按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以后领取退休工资的才算劳务合同关系,如果没有领取退休工资的应该算劳动合同关系,您对这个案件是怎么看的?
A:员工受到伤害,如果按照劳动关系处理,那么依据就是工伤保险条例,他所享受的待遇是工伤待遇。如果员工与企业之间是劳务关系,他们之间将按照民事关系处理,会按照民事法律的相应规定处理。
这个员工核心焦点问题,该员工与单位之间属于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这样就形成了《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关系的一个问题,理论上来说《劳动合同法》的效力它是属于人大常委会出台的法律,先行出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属于国务院的文件,属于后出台文件。此外,对于仲裁或法院的自由裁量权对于本案也是因素。
3、Q:如果企业有员工非法生育二胎的话,我们能不能辞退她?或者说辞退她有哪些风险?
A:从劳动法角度并没有规定该项情况下的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权,所以在这种情况之下,用人单位对于员工进行单方解除的话风险还是很大的。此外,鉴于女员工处于三期期间,该类员工受到法律及司法机关的保护,用人单位风险进一步加大。
如果被裁判为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法律后果可能要视员工的诉求而定,如果员工要求回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可能面临继续与员工履行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同时用人单位还需承担劳动争议期间的员工工资社保等待遇。另外一种情况,员工可能要求违法解除双倍赔偿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