晓战
2008年度高管人员薪酬不高于2007年度的90%;2008年度业绩下降者再下调10%,业绩降幅较大者降幅还应增加;2007年度薪酬明显高于同业平均水平的,应主动加大调整力度;已发放的2008年度高管人员薪酬超过此次原则确定的上限部分,应在2009年度薪酬中抵扣或退回;2009年度高管人员薪酬暂按不超过2008年度确认额度的50%发放。
本报讯 财政部近日发出通知,规范国有金融机构高管人员薪酬分配秩序,以进一步公平社会收入分配,规范金融机构薪酬管理。
通知指出,目前部分金融机构在2008年度实现业绩增长的情况下,主动降低高管人员的薪酬,这种做法符合当前国际国内形势。通知明确,国有金融机构在清算2008年度高管人员薪酬(指税前薪酬,包括基本薪酬、绩效薪酬、社会保险、各项福利等,下同)时,按不高于2007年度薪酬的90%的原则确定。在此基础上,2008年度业绩下降的国有金融机构,高管人员薪酬再下调10%。对于2008年经营业绩降幅较大的,高管人员薪酬降幅还应增加。对于2007年度高管人员薪酬明显高于同业平均水平的,应主动加大调整力度,逐步缩小与同业平均水平的差距。其他非国有金融机构比照执行。
通知要求,各国有金融机构要按照规定制定高管人员薪酬方案,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确定。其中,股份制国有金融机构要根据公司治理要求,对董事长、监事长、执行董事及其他按规定需由股东大会审议薪酬的人员,将其薪酬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其他高管人员薪酬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通知还规定,各国有金融机构要以上限确定其他员工薪酬,合理体现岗位差异和业绩差异。
通知强调,在本通知印发前,各国有金融机构已发放的2008年度高管人员薪酬超过按上述原则确定的上限部分,应在2009年度薪酬中抵扣或退回。各国有金融机构暂按不超过2008年度确认额度的一半发放2009年度高管人员薪酬。在有关政策出台之后,按政策进行清算。各国有金融机构严格执行通知相关规定和决策程序,合理确定高管人员薪酬,并于2009年5月15日前将落实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其中中央管理的国有金融机构报财政部备案。地方管理的国有金融机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汇总后,2009年5月31日前报财政部备案。
此前,财政部于2月份连续下发了《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暂行办法》、《关于金融类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国有金融企业绩效评价、高管人员薪酬制订等做出了规范。
此次财政部出台的通知中涉及的国有金融机构包括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开发银行等37家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