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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确定金融高管薪酬上限

   日期:2009-05-01     来源:三秦都市报    浏览:255    评论:0    

  本报讯 据《京华时报》报道,国有金融机构在清算2008年度高管人员薪酬时,应按不高于2007年度薪酬的90%原则确定。昨天,财政部发出通知,规范了国有金融机构高管人员薪酬分配秩序。

  财政部新闻办公室透露,为进一步公平社会收入分配,规范金融机构薪酬管理,财政部这次发出通知,规范国有金融机构高管人员薪酬分配秩序。通知明确,目前部分金融机构在2008年度实现业绩增长的情况下,主动降低高管人员的薪酬,这种做法符合当前国际国内形势。国有金融机构在清算2008年度高管人员薪酬(指税前薪酬,包括基本薪酬、绩效薪酬、社会保险、各项福利等)时,按不高于2007年度薪酬90%的原则确定。在此基础上,2008年度业绩下降的国有金融机构,高管人员薪酬再下调10%。对于2008年经营业绩降幅较大的,高管人员薪酬降幅还应增加。对于2007年度高管人员薪酬明显高于同业平均水平的,应主动加大调整力度,逐步缩小与同业平均水平的差距。通知还规定,各国有金融机构要以上限确定其他员工薪酬,合理体现岗位差异和业绩差异。

  财政部门透露,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化,主要金融企业股改上市,行业薪酬水平呈现出快速增长态势,个别金融企业对高管人员发放过高薪酬,与社会平均水平以及内部员工收入水平差距明显拉大。这次财政部出台有关国有金融机构高管人员降薪的通知,一方面有利于公平社会收入分配,有利于维护国家和股东的权益,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推动金融机构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改进薪酬决策机制,促进激励和约束并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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