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说,由央企资产的全民所有的财产性质所决定,央企高管及其员工薪酬水平与分配制度,其所有的公平性与合理性,也一直是社会公众关注的话题。就此而言,国资委召开的上述分配管理工作会议,并推出新的员工工资原则,其及时性无疑值得肯定。但尽管如此笔者觉得,央企高管的薪酬制度设计还要有公平为先的原则。
首先以市场公平讲,正如社会所周知,由于央企与国家战略与经济安全上关系,多年在政策上可以说一直受到种种优惠性照顾,而且其中不少还因此拥有排他性的市场垄断地位。因此在理论上,应当可以说,央企多年来所得到的发展壮大,虽不能否认其中与高管管理上的努力有着一定关系,同样不得不承认,现有央企之所以能达到如此规模,很大程度上还是源于其所有的政策优势与垄断市场地位。在此前提条件下,如果像其它竞争性行业所遵从的市场性原则一样,将现有央企所得到的发展,简单归功于央企市场竞争的结果,并将之与央企高管薪酬挂钩,那显然既不符合实际情况,也不利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而正确的制度设计或许应当是,既要考虑对央企高管所作出的努力有一个较为准确的评估,同时也要将这种高管努力的成分与政策照顾及垄断地位影响之间作出区别,并进而在区别的基础上有所权衡。这也就是说,将垄断的归垄断,将竞争的归竞争。可以说,这也是市场公平所要求的。
还有以社会公平观点看,同样,由央企的国有性质决定,或许还可以这样说,衡量央企的发展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得到了发展,固然要有保值增值的标准,可与此同时,从社会公平要求衡量,似乎更应该有这样的社会公平标准评介。即在央企在经济规模得到相当程度发展同时,其对社会公共与公众的福利水平又作出了多大贡献?因为很难想象,如果一个为全体国民所有的企业,其所创造的财富与国民福利没有多大关系,或者不具有符合社会公平要求的对称性。那我们至少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如此的国有资产管理肯定是存在缺陷的,并且还应该是要及时作出改进的。而这,也应该是社会公平所要求的。
所以,显而易见的应该是,作为国有央企,其高管薪酬制度的设计固然应该有相应的市场性评介,但更为重要的,无论以市场公平还是社会公平要求,由其资产的社会公有性质决定,其更加应该有以公平性为核心的社会与市场评介标准。因为,倘若一种多数利益为既得利益集团所拥有的国企,肯定不会是真正为国民所有的国有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