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是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必然趋势。”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我国大批剩余劳动力向大中城市特别是向经济较发达的沿海城市转移,形成了国内外广泛关注的“民工潮”。然而,2004年春天以来,“缺工”这个词开始越来越多地为沿海甚至一些内地企业的关键词,农民工一夜间成了“稀缺商品”。福建省晋江市经贸局今年3月份的调查数据表明,目前晋江市各类企业开工率为70%,其中食品业的开工率仅达20%~30%,陶瓷业为35%,这一问题已成为近期学术界研究的热点,现将近期的研究情况综述如下。
一、“民工荒”这一概念的提法
“民工荒”现象始于今年春天,刚开始媒体并没有用“民工荒”这一概念,而是使用“缺工”“开工不足”“用工短缺”等词语来描述。2004年9月16日自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关于民工短缺的调查报告》后,“民工荒”一词频繁出现在各种媒体上,围绕这一现象的专家讨论也以极为密集的形式出现,从东南沿海的发达城市到内陆省区,一时间“民工荒”成了经济社会的热点问题。“民工荒”,这个曾经让人颇感陌生的词开始为人们所熟悉,它不知不觉间便取代了“民工潮”。
对“民工荒”这一概念的提法,绝大多数学者没有异议,社会各界用“民工荒”这个词概括了我国部分企业招不到农民工这一现象。然而也有部分学者认为使用“民工荒”这一概念并不恰当。2004年9月16日,《中国工商时报》发表了《畸形的城乡差距缩小“民工荒”到底荒在哪里?》一文,文中谈到,中国科学院资源环境科学与技术局研究员赵千钧认为:从长远的观点来看“民工荒”是一个短期的现象,但其中蕴涵着复杂和深层次的社会问题。这不应该叫做“民工荒”,而应该叫做“用工紧张”或者“用工短缺”。2004年10月13日,康劲在《金陵?望报道》中撰文《“民工荒”:一个充满歧视性的集体炒作》指出:所谓的“民工荒”现象完全是一个充满歧视性的集体“无意识”炒作,目前试图分析和破解这一现象的许多逻辑更是令人感觉非常荒唐。官方文件中使用“民工荒”一词来概括用工短缺现象非常不当,这样就等于政府的劳动部门公开承认民工就是廉价工人。高喊“民工荒”者不仅对农民有一种文化歧视,更有一种用歧视逻辑来进行制度安排的潜在倾向。
二、“民工荒”的产生原因
对“民工荒”的产生原因,学者们的观点颇多,综合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认为“民工荒”是虚假的
有些学者甚至一些领导干部对“民工潮”见得太多、烦不胜烦,在他们看来民工没有有什么可稀罕的。他们认为缺工的数量并没有那么多、范围也没有那么大,他们对“民工潮”比对“民工荒”有更高的警惕。据2004年10月15日《人民日报华南新闻》报道,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日前召开的评估会上传来消息称,广东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状况没有发生根本性变化,缺工的只是部分企业,广东不存在“民工荒”问题。
(二)认为“民工荒”是结构性的
有些学者认为缺少工人是因为“知识断裂”,是“结构荒”,企业真正所缺的不是“普通民工”,而是“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工”,不过是民工们的技术素质跟不上时代的步伐、不符合“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的要求,被进步了的城市所“淘汰”。出现“民工荒”的沿海发达地区,实际上陷入了一个低技术的陷阱。随着沿海地区产业梯度的转移,部分沿海地区由主要依靠技术含量低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实现经济高速增长转向依靠技术密集型产业。企业发展需要技工,需要工人,但大量的农民工却无法变成真正的工人,“技工荒”其实是“民工荒”的另一面。《中国财经报》2004年9月13日发表了《“民工荒”问题将把中国经济发展带入两难境地》一文中指出:缺乏职业技能,造成“有活没人干,有人没活干的现象”。农民进城务工不在只是“卖力气”,越来越有些学者认为缺少工人是因为“知识断裂”,是“结构荒”,企业真正所缺的不是“普通民工”,而是“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工”,不过是民工们的技术素质跟不上时代的步伐、不符合“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的要求,被进步了的城市所“淘汰”。出现“民工荒”的沿海发达地区,实际上陷入了一个低技术的陷阱。随着沿海地区产业梯度的转移,部分沿海地区由主要依靠技术含量低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实现经济高速增长转向依靠技术密集型产业。企业发展需要技工,需要工人,但大量的农民工却无法变成真正的工人,“技工荒”其实是“民工荒”的另一面。《中国财经报》2004年9月13日发表了《“民工荒”问题将把中国经济发展带入两难境地》一文中指出:缺乏职业技能,造成“有活没人干,有人没活干的现象”。农民进城务工不在只是“卖力气”,越来越多的用工企业开始对农民工的学历、专业技能提出要求。
(三)认为“民工荒”是民工权益受侵犯的产物
许多学者认为“民工荒”现象究其原因,主要是以往劳动环境恶劣、民工工资过低得不到及时发放等民工权益保障不了造成的。有了“阶级意识”和“权利意识”的民工们开始“说不”了,他们对城市和企业长期漠视其合法权益的忍耐达到极限,不愿意再当牛作马,展开了对于现行工资水平、劳动条件、福利待遇和身份歧视的隐性反抗。缺工是农民工对企业经营依法承担社会责任的无言抗争,是逐步觉醒的农民工对企业社会责任的企盼和呼唤,同时也是社会进步的象征,表明劳资关系进入了新阶段。无论学者还是普通民众,大都认为民工权利受损是出现“民工荒”的主要原因。
(四)认为“民工荒”是“二元岗位划分”出问题的
有些学者认为,“民工荒”不在于供给的短缺,而是“二元岗位划分”先于“二元社会体制”出“故障”了。比较典型的是杨光撰写的《关于“民工荒”的若干问题》[燕南首发(http://www.yannan.cn,2004年9月9日)]谈到:当老一辈的农民渐次从“民工专门岗位”上“退休”返乡之后,新一代的进城农民并没有全部成为民工事业的接班人。他们寻求那些能够让他们与城里人不相区隔的职业,寻求那些能够让他们在城里更久呆下去的工作,他们主动寻求岗位分流、并已经有所分流,在以往由城里人独家占据的“非民工岗位”上,新一代的农民也具有了一定的竞争实力(至少具有比较强的价格竞争力)。而反过来,那些传统的“民工主体企业”———即以民工为主要劳动力和核心竞争力的企业,却渐渐丧失对进城农民的吸引力,更完全没有吸引“非民工”的城里人就业的能力。在进城农民的代际更替过程中,“民工荒”逐渐形成并有所加剧。
(五)认为“民工荒”是农民增收的结果
有些学者认为,“民工荒”是国家对三农问题越来越重视、农民增收、让农民重拾耕种信心的结果。《“民工荒”问题将把中国经济发展带入两难境地》一文中也指出:今年中央一号文件的出台和农产品价格上涨对农民耕种积极性产生了很大刺激。今年以来,农业特别是粮食生产出现重要转机,夏粮增产,早稻和秋粮作物播种面积扩大,扭转了连续几年下滑的局面。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取得重要进展,乱征滥占耕地现象开始改变。这些使农民耕种的积极性有所改善,使一部分外出务工收入与耕种收入相近的农民选择了耕种。事实上在外出谋生的农民工中,有相当一部分是不愿意背井离乡的,这一部分农村劳动力奔赴异乡,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前几年农村恶劣的税费负担和低廉的农副产品价格导致了务农人口无法生存,被迫走出家门。
(六)认为“民工荒”是投资过热的产物
在《“民工荒”问题将把中国经济发展带入两难境地》一文中指出:“缺工”现象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也是投资过热的产物。从北京的2008年奥运建设,到上海的2010年世博会建设,再到2010年广州的亚运会建设,从长三角到泛珠三角,全国上下掀起一片建设热潮。长三角民营经济的发展和泛珠三角的合作展开,导致大量加工制造业投资过热,由于这些产业不需要太高端的技术,相对于其他行业来说资金投入也不是很大,重复建设和“扎堆”现象越来越明显。而这些产业恰恰都属于劳动密集型产业,发展速度过块导致用工量骤增,供给自然显得不足。
(七)认为“民工荒”是民工流向转变的结果
《中国经营报》邀请专家对“民工荒”问题进行了探讨。有些专家就认为,“民工荒”并不真实,最根本的是民工流向转变,也就是“分流”。四川是劳务输出大省,但在今年新增的80万民工中,流向广东的仅有5万人,原因是广东企业的工资水平已不如以上海为龙头的长三角地区。今年外出民工中,流向长三角的趋势已很明显。
(八)认为“民工荒”是人口结构发生变化的结果
农民工流动本身就是人口流动的一部分,其流动状况与人口结构变动有点相当密切的变化。当前,我国人口老龄化倾向严重,2004年10月13日《天府早报》刊登了《大原因形成民工荒想根治要先破除民工权利荒》一文中提到:适龄劳动力的增长已赶不上经济发展对人口需求的增长,农村许多独生子女的家庭子女已舍不得外出务工,这是造成宏观上“民工荒”的主要原因。
(九)认为“民工荒”是政府职能不到位的结果
有些学者认为,政府在农民工流动中应发挥引导、服务的积极作用,然而,当前政府在这方面的工作缺位、错位和失位现象严重,这是造成“民工荒”的重要原因。2004年10月13日《天府早报》刊登了《大原因形成民工荒想根治要先破除民工权利荒》一文也提到:城市政府管理部门没有对飞速发展的民工的新需求作出及时的政策回应,民工权衡利弊作出了回乡的选择;劳动力市场用工信息不对称,使民工难以作出理性选择。
(十)认为“民工荒”是传媒对民工外出打工的影响
有些论者认为,传媒发达暴露用工问题越来越多,令农民工对待外出打工更加慎重。他们指出,农民工在选择就业地点和企业时连带关系很明显,由此导致的后果就是,一个地方或企业在用工时出现某些问题,以一传十,十传百,就会造成无人应征的现象。随着传媒业的发展以及对社会舆论监督作用的提升,近些年来对农民工用工问题的报道越来越多,尤其是工作环境问题和拖欠工资问题频频曝光。农民工的劳动条件恶劣,工资水平过低,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致使一部分农民工因无法忍受,纷纷离去,同时也令那些准备外出打工的农民更加谨慎。
上述是“民工荒”产生的十种主要原因,许多学者认为,“民工荒”的问题是看上去十分简单,但仔细分析却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它是社会历史背景变化,经济发展、人文环境改变等诸多要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人民日报》2004年9月9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日前发布的《关于民工短缺的调查报告》就指出:工资待遇长期徘徊、劳工权益缺乏保障、企业用工迅速扩张、经济增长模式面临变革等原因,是造成我国部分地区出现“民工荒”的主要原因。
三、“民工荒”的主要影响
对于“民工荒”所带来的影响,有些学者是忧心忡忡,有些学者是喜忧参半,还有些学者认为是件大喜事,当前学术界的主要观点有:
(一)认为“民工荒”有利于改善民工的待遇
有的学者认为,“民工荒”可能会使一些工厂的生产遭遇难题,但是这样可以迫使一些工厂改变农民工的福利待遇,只有这样才可以吸引民工,才可以解决“民工荒”的现象。同时,从“民工荒”中可以看到我们国家对农民的重点扶持政策收到了成效。当然,出现“民工荒”的现象也可以使我们从中看出部分工厂在对农民工的使用上还有一定的问题,只有真正的提供农民工的福利待遇,使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才可以破解“民工荒”这一难题。而只有一个尊重他人劳动的经济社会,才是一个健康的能保持长足发展的社会。
(二)认为“民工荒”可能迫使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向中西部转移
《人民日报》2004年9月9日发表了《民工荒可能迫使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向中西部转移》一文,文中指出,虽然民工荒在局部地区存在,但由于我国劳动力供大于求的基本国情并未改变,没有迹象显示这一现象会扩展为全国性的问题。从中长期看,一些较低的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不得不考虑将生产基地迁往中西部地区,以保持现有产品的低成本优势。
(三)认为“民工荒”将把中国经济带入两难境地
有些学者认为,加入WTO之后会使中国农业的长期发展问题“短期化”,变得更加突出,同时也会使中国社会的长期城乡不公平矛盾“尖锐化”。为农民进城务工、人口迁移大开绿灯,使农民变为非农民,是降低风险的最好办法。同进,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里,投资仍将是拉动中国经济发展的主要力量之一,中国“世界加工厂”的地位也将会保持,农民工特别是具备一定专业技能的农民工的匮乏,势必会对经济发展造成影响。“民工荒”问题如果不给予密切关注和深入研究,任其发展下去的结果将是,一方面“三农”问题的风险依然存在,而另一方面劳动力密集型产业发展受到制约,中国经济的发展将陷入两难境地。
四、“民工荒”的应对策略
“民工荒”的出现,使我国的经济发展遇到了新的问题,学者们纷纷建言献策,寻求解决“民工荒”的途径,当前,学术界观点有:
(一)认为解决“民工荒”应该顺应经济法则
康劲在《“民工荒”:一个充满歧视性的集体炒作》一文指出:解决“民工荒”究竟是要拯救谁?破题之道似乎很简单,就是增加工资、提高福利。但提高工资、改善福利,企业就将出现亏损和破产,而拒绝提高和改善,企业又将面临关门。短期看,通过政府干预,似乎可以缓解矛盾,但从长期看,必然使加工业落入“低技术扩张”的陷阱。因此,“用工荒”根本就不值得拯救和干预,这是市场对陈旧企业的自然淘汰,应该顺应这个经济法则去对社会的经济结构进行自然调节。
(二)认为解决“民工荒”必须增强企业社会责任
企业社会责任涉及的劳动报酬、生产环境、社会保障、健康安全、尊重人权都是“人本”的具体内容。如果职工工资微薄且拖欠不止,养老、工伤、疾病没有保障,生产事故迭出,健康受到威胁,甚至没有人身自由,这样的企业效益再高亦没有任何意义。因此,增强企业社会责任是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当前,国际社会强调企业的社会责任,广大劳动者呼唤企业的社会责任,在令人困惑的“民工荒”面前,以人本观念经营企业,增强社会责任,强化守法意识,确保劳动者权益,势在必行。
(三)认为解决“民工荒”必须提高民工自身素质
许多学者都认为,农民工素质的提高是其自我保护最有力的武器。对于农民工的输出地来说,要有针对性地搞好劳务输出前的培训和教育,从业务能力、敬业精神、生活习惯各个方面搞好培训和教育。对农民工的输入地来说,政府有关部门要利用现有的农村和城市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网络,开展好经常性的文化教育和职业培训,对农民工定期实行免费培训,让他们学习专业知识,提高劳动技能;学习法律法规,以便奉公守法;学习其它知识,提高综合素质,让他们早日融入城市社会和现代文明的怀抱。
(四)认为解决“民工荒”政府部门要率先垂范
有些学者认为,对于农民工这样一种游离于城市边缘、介乎农民与市民之间的边缘化的社会群体,仅有姿态式的关注和关心是无济于事的,政府必须对这一特殊社会群体的生存和发展由关心到关“行”(付诸务实的行动)、由关注到关“助”(实施可持续性的制度化的援助和救助)。各级政府部门应当首先转变观念,承担起更大的责任,在行政执法与社会管理中,应当以开放和包容的胸襟,对进城民工与本地居民要一视同仁,以民主、法制、人权的原则维护主流社会与边缘群体之间的平等。在市场准入,尤其是劳务市场准入方面提供更为平等的机会;在使用公共物品方面,应当给以与主流社会同样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