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资关系
就业促进法:政府明确各司职责促就业
2007-09-28 15:55  浏览:212

  就业是民生之本,安国之策。我国劳动力供大于求的格局将长期存在,就业结构性矛盾突出,建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实现社会就业比较充分,已经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目标之一。《就业促进法》在经过长期酝酿、反复审议和征求社会意见之后,日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就业促进法》是构建和谐社会背景下一部重要的法律,其颁布是对劳动法所确立的促进就业内容的丰富和发展,将就业工作纳入了法制化的轨道,是就业事业发展的新的里程碑。

  近年来,我国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有关促进就业的政策,并在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十一五”期间,我国就业工作仍然面临着十分严峻的形势,就业压力越来越大。尽快制定《就业促进法》,建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已经成为决策者的共识。

  2007年8月30日,《就业促进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主席令予以颁布,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共识变成现实。《就业促进法》将经过实践检验切实有效的积极就业政策措施上升为法律规范,使促进就业的工作机制和体系法制化,使促进就业的各项政策措施和资金投入制度化,由此建立起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保障我国积极就业政策长期有效地实施和运行。

  政府责任明确,各司其职促就业。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日前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主任李援指出,《就业促进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劳动合同法》以后,通过的又一部有关劳动法律制度的重要法律,这部法律的通过,将对我国促进就业工作发挥重要作用。促进就业是政府的责任,规定政府在促进就业中的责任是《就业促进法》的一个重要内容。归纳起来,政府在促进就业中的责任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就业促进法建立了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李援介绍说,以前实行的是有期限的、短期的促进就业政策。比如说三年、五年,再根据情况进行调整。这次制定《就业促进法》时,把这些有期限的政策、在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政策规范化、制度化、法律化,建立了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

  第二、经济社会的发展要与促进就业紧密地结合起来。国家产业政策的制定、经济结构的调整、区域经济的发展、投资和重大项目的建设、对外交流合作等方面,都要与促进就业、扩大就业相协调。

  第三、制定有利于促进就业的金融政策、信贷政策、税收优惠政策以及财政政策。比如,《就业促进法》就明确规定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中,一定要建立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的工作。

  第四、要实行城乡统筹的就业政策,统筹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农业富余劳动力,以及失业人员的就业工作。加强就业服务,扩大就业渠道,降低就业门槛,搞好职业教育和职业技能的培训,提供就业援助,等等。

  李援指出,促进就业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依法行政,把就业工作做好。

  “公平就业”设专章,受到歧视可诉讼。

  在今年《就业促进法(草案)》向全社会公布征求意见期间,有相当比例的意见反映就业歧视的问题。可以看出,在就业领域中,就业歧视成为一个社会性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反就业歧视的问题十分关注。

  经过了反复的研究,经过三次审议,最后在《就业促进法》中设定了“公平就业”专章,来规定有关促进公平就业、反对就业歧视的内容。李援介绍说,在这些规定中,有三条规定非常重要。一是该法的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宗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二是第二十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消除就业歧视,制定政策并采取措施对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扶持和援助”。三是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介绍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这三条规定把促进公平就业,反对就业歧视的主要内容都包括了。同时,“公平就业”一章对妇女、少数民族、残疾人、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以及农村劳动者这些人群的公平就业问题作了有针对性的规定。要消除就业歧视,需要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用人单位和职业中介机构以及社会各方面包括全体劳动者,共同努力,并依照现在的《就业促进法》来办,就会逐步消除社会上存在的一些就业歧视现象。同时,这部法在法律责任中规定,劳动者受到就业歧视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获得救济。

  新法政策促就业,大学生也是受益者。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主任李援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有关青年就业的问题,特别是初中和高中毕业生、大学毕业生就业困难的问题,可以通过《就业促进法》中的政策规定加以解决。

  关于青年就业的问题,李援认为,尽管青年群体在就业方面存在一些困难,但是相对于就业困难的弱势群体,比如说妇女、残疾人、农村劳动者,还是不能完全作为弱势群体看待。《就业促进法》规定的所有促进就业政策,是针对全体劳动者作出的。因此,有关青年就业的问题,特别是初中和高中毕业生、大学毕业生就业困难的问题,可以通过《就业促进法》中的政策规定加以解决。

  同时,《就业促进法》总则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倡导劳动者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提高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李援认为在这一方面,一些青年特别是知识青年更具有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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