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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单位应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无工作期报酬
2009-09-03 16:19  浏览:335

 劳动保障部门提示
劳务派遣单位应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无工作期间报酬

  新华社天津9月3日电(记者邹兰)近年随着劳务派遣单位的增多,出现了新的用工形式。对此,劳动保障部门提示,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如果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家说,《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也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劳动保障专业人士特别提醒,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人单位不得再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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