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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职工医保可支付家庭成员在定点医院的个人负担费用
2021-04-22 19:37  浏览:310

4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其中指出,规范个人账户使用范围。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 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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