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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将国资对外投资
2009-09-14 16:07  浏览:198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8日发布的《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指出,各部门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不得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其他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拨款、上级补助资金和维持事业正常发展的资产对外投资。

  国管局负责建立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平台,各部门应当按规定通过国有资产处置平台处置资产。

  《暂行办法》指出,未经批准,各部门不得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应当严格控制,从严审批。各部门应当对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加强风险控制和收益管理,并在国有资产年度决算报告中反映。各部门应当加强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依法保护,合理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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