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工资处处长陈斯毅近日表示,除了最低工资标准制度和企业工资指导线之外,目前政府和学术界都在探讨“工资立法”的问题,希望通过强制性的立法介入市场的分配体系。他认为,必须进行工资立法,重视初次分配的制度建设,通过制度对初次分配的约束强制企业促进分配的公平性,保证职工工资在企业发展的基础上,分配水平也能够得到逐步提高。(《广州日报》11月15日)
在所有制多元化情况下,如何保证企业一般员工工资根据经济增长状况、物价上涨情况,以及企业内部效益提升而获得经常性增长,是一个需要认真研究、探讨和对待的问题。
上个世纪80年代,由于我国企业形式主要是全民和集体所有制,通称公有制。一旦物价有所上涨,国家一声令下,所有职工工资都得到了提高,差别也不十分大。那时候,调工资的一个名词非常响亮,那就是“普调”。从“普调”一词中就可以反映出每次工资增加,都惠及了所有职工。从劳动报酬占GDP的比重来看,以广东为例,1978年至1983年年均超过60%,完全体现出了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分配制度。
上个世纪90年代以后,私有、民营、外资、中外合资、股份制企业迅速发展壮大,以往那种工资分配惯例和模式被彻底打破。一种新工资分配模式开始出现:年薪制、薪酬向管理层倾斜、管理层薪酬与国际接轨,而一般职工和基层职工工资,却要向国内过剩的劳动力市场接轨。导致工资薪酬越来越向管理层集中,内部工资差距迅速拉大。这几年也不能说企业工资没有上涨,主要是涨到了管理层少数人的腰包。过去工资分配还相对公平的国有企业变成股份制上市公司后,也要与国际接轨,与外资企业接轨。接什么轨呢?管理经营上接轨还没有眉目,管理层以及大大小小的头头脑脑们薪酬却率先接轨了。一般职工被排斥在企业改革成果分享之外。油价涨了,肉价涨了,气价涨了,服装价涨了,楼价涨了……什么都涨,唯独一般职工的工资不见涨。从劳动报酬占GDP的比重来看,还以广东为例,1994年以前一段时间在60%~50%之间,1995年至2003年在50%~40%间波动,2004年以来不足40%,2006年为38.7%,是1978年以来的最低点。
我们一直强调按劳分配为主体,而劳动报酬占GDP比例不到40%,如何能够体现出“主体”二字呢?这个比例充分说明普通劳动者享受发展成果是不够的,充分说明我国分配上存在的严重问题。
十七大报告明确要求,“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其中大幅度提高普通劳动者工资水平是落实这一要求的关键。近期,国家以及地方政府先后在这方面出台了一些措施,包括:最低工资标准制度、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特别是明年就要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督促企业在内部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制度,提高职工的工资水平,有些地方政府还制定和公布了企业工资增长年度参考幅度。这些措施都是有效的,但总体看来还是零碎的,特别是比较软,比较虚,强制力度不够。如何采取更加强有力的手段,保障一般职工工资晋升,特别是遇到通货膨胀、物价上涨时,及时涨工资,防止导致实际工资下降、生活水平降低是一个值得探讨和思考的问题。
笔者认为,通过“工资立法”强制企业给普通职工涨工资,是完全必要和可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