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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抬高了劳务派遣公司的门槛,一批劳务派遣公司将走向绝境
2007-10-14 17:25  浏览:360

      劳务派遣,简单地说,就是派遣机构“只雇人,不用人”,而用人单位“只用人,不雇人”。这种源于上世纪70年代的雇佣方式,自美国企业率先使用后,很快被各国企业效仿。

      据了解,目前我国有90%以上的企业在使用劳务派遣用工方式,劳务派遣人员达到了2500万人,其中长三角与珠三角区域最为活跃。企业也因此获得所希望的活力、效益和成本降低。福建的中铝瑞闽有802名员工,其中属劳务派遣的就达到了301人。该公司人力资源经理郑友松认为:“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告诉我们,对于裁减的员工不能只简单地推到社会上。”

      行业的发展也催生了这个行业中一批略具实力的公司,譬如北京外企、上海外服、全国人才交流中心和易才集团。

      但是,劳务派遣并非净土,一些恶意事件常有发生,中国政法大学郑尚元教授指出:“近两三年来,一些派遣机构已将触角延伸至正规劳工,甚至发生将正式劳工解雇再重新派遣的现象。”而一些劳动者发现,自己极易陷入“有关系没劳动,有劳动没关系”的困境。工会的反对声音认为是“双输双赢”,劳务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在赢,而劳动者和国家在输。譬如加油站的正式员工一个月能拿数千元,而劳务派遣员工只能拿到七八百元。而在某些区域,劳务派遣甚至是被黑社会控制。

      这种局面有望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得到改善。在新法的第五章第二节中,有整整十一条条款被用以规范劳务派遣。派遣单位被要求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合同;无论出处,同工同酬;劳务派遣被限定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工作岗位。

      事实上,包括劳务外包在内的人事外包是一项风险较大的业务,稍有不甚就会造成纠纷,并影响企业的稳定。中国劳动保障报社法律事务中心主任韩智力认为经济实力是考验中介机构的一个重要组成,他举例,在劳务派遣时,很多时候由于用工企业没能及时反映人员增减情况,或者打款不及时,如果此时劳务派遣公司逃避责任,任由事态发展,或者直接单方解除外包协议,都会使企业面临很大风险。基于双方诚信原则,劳务派遣公司垫付费用保证劳动者利益,既是考验其包容能力,也是考验其经济实力。

      简单地说,《劳动合同法》抬高了劳务派遣公司的门槛,并对其业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事实上,新法出台后,一些地方政府已经采取了动作。大连对劳务派遣单位进行劳动保障资料审查;北京的55家劳务派遣机构不久前被注销《劳务派遣许可证》,占606家劳务派遣机构的近10%。

     “明年行业内将有大量公司死亡。”上海派遣人才有限公司总经理张锦荣同样判断。

     “既是行业的重洗牌,也会是行业的大发展。”翟继满预测说,应对新法的新规定,易才集团不久前“跟客户的合同文本,已经悄悄地调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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