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资关系
《就业促进法》明确了就业困难人员的界定标准
2007-10-10 16:29  浏览:234

  中新网10月9日电 《就业促进法》专门设置了第六章就业援助,明确了就业困难人员的界定标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张小建介绍,就业困难人员是指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这些原难以实现就业,或者连续失业一定的时间还没能就业的人员。

  张小建今日在接受中国政府网访谈时表示,在所有市场经济国家都把失业时间周期的长短作为就业困难的一个重要标志。不管是因为什么原因导致他失业时间长了,只要失业周期一长就说明这个人很困难,需要政府的帮助。

  张小建还说,如果是一个大学生刚刚毕业,或者有些同志刚刚从一个工作岗位想转到另一个岗位,也许他中间有三、四个月,两、三个月的时间去找去挑,他可能很快找到,也可能三、四个月以后才找到,那么这些人的情况肯定就比一年以上失业周期长的人的情况要好。所以就想把失业时间的长短,找工作时间的长短作为一个最重要的标志。但同时,由中央政府确定一种标准来说明谁是困难群体然后给予他们就业援助也不能以一概全,所以把这件事情放给各地政府,由各地政府具体确定。比如一些地方就把老工业基地破产关闭的企业中最困难的群体,还有已经资源枯竭的煤矿长期找不到工作的工人,作为当地的困难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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