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资关系
破除"就业歧视" 除特殊岗位外不得拒招妇女
2007-10-10 16:28  浏览:300

  “本岗位只招男性、身高要求1.65米以上、只限本地户口……”,形形色色的“就业歧视”在人才市场上并不鲜见。昨天,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张小建在中国政府网网聊时表示,将采取四项措施力求破除“就业歧视”,比如明确某些特殊岗位之外的其他行业必须招用妇女。

  “劳保部将结合《就业促进法》有关规定,修订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出台新的配套法规,使法律上原则性的规定能够更加具体化,更具有操作性。”

  张小建表示,招工行为中、招工广告中会出现一些有明显歧视行为的东西,劳保部将指导各地对用人单位进行规范。再比如在招用妇女的过程中,劳保部将明确什么样的岗位不能招收妇女,什么岗位确实是不适合妇女的,比如水下作业、有碍妇女身心健康的、矿山、井下、高空等。标志出哪些行业不适合妇女,其他行业就必须招收妇女,像这样具体化的东西都要落实到位。

  除了上述规定,劳保部还将采取三项措施力破“就业歧视”,包括:加大执法监督的力度,如果在法律执行后出现明显的“就业歧视”和违反《就业促进法》中相关规定的行为,要按法律中的罚则进行处理和惩罚;对市场就业中困难群体给予援助;加大宣传力度,宣传全社会的平等观念。

  而对于“乙肝歧视”,张小建表示,明年元旦《就业促进法》实施后,实际上是从更高层次对维护乙肝病原携带者的就业权益进行保障。

  按照规定,如果求职者因携带乙肝表面抗原而被拒绝录用,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用人单位的歧视行为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可以依据有关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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