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管理
资强劳弱的中国式平衡与华东政法大学董保华教授商榷
2007-11-29 18:01  浏览:313
      “在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资强劳弱是以劳工罢工权的赋予来加以平衡的。而在中国,我们没有追寻这样一种路径,而是试图从法律制度的倾向性、法规政策的导向性、基本社会保障的完善性、基层企业、团体、组织中的民主建设性这几个方面来平衡资强劳弱的关系。”

      用人单位裁人的灵活性扩大

      看了上周《南方周末》对华东政法大学董保华教授的专访后,夜不能寐,如鲠在喉,不吐不快。

      董教授的中心论意之一是,中国将成为最难解雇职工的国家。

      如果说这句话放在30年前,我同意。放在今天实难苟同,放在将来,即便是5年、10年后我也看不清,或说不确定。

      我们看到的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不但没有所谓“固化企业用人机制”,反而是用法律的形式,将用人单位用人的灵活性,甚至随意性扩大了范围。在有关裁员的第四十一条,可以裁员的条件条款中,明确了企业破产、经营困难以及重大革新和经营方式调整等情况下可以实施裁减人员。这个巨大的空间,足以让用人单位一方占尽先机,在现实中,一些跨国公司或所谓垄断型大型国企、民营私企,以撤销一些部门、将某些业务外包、合并生产线、战略转移向某方发展等等借口,裁减员工的实例还少吗?谁又给那些普通劳动者说“不”的权力呢?!

      董教授还提到了国外企业的解雇制度。据我看到的资料显示,欧盟以及亚洲的日、韩、新加坡等国家基本上是以长期合同为主,鼓励和要求企业长期稳定用工,推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怎么就会把“蓄水阀门关闭,只进不出会变成一池死水,劳动力市场无法自由健康地流动”了呢?

      我从文中介绍看到,董教授曾因为民工维权打官司而受到过批评,对此我十分敬佩他,我们基层的广大工会工作者、广大普通劳动者希望这样的教授、专家、学者越来越多,而不是越来越少。

      资强劳弱是不争事实

     “流水不腐,户枢不蠹”的道理大家都懂,一个企业成长发展的关键当然在人,在人才,而流动的用人机制对企业而言当然是发展之必须。

      问题的关键并不在这里。对当前中国的企业而言,资强劳弱是不争之事实,这种状况在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是以劳工罢工权的赋予加以平衡的。在中国,我们没有追寻这样一种路径,而是试图从法律制度的倾向性、法规政策的导向性、基本社会保障的完善性、基层企业、团体、组织中的民主建设性这几个方面来平衡这种关系。

      众所周知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法治是什么?法律的精神是什么?我认为最重要的还不是具体的实体条款,而是一种精神、一种信仰、一种召唤,它在人类社会的逐渐发展进步中不断调整完善,鼓励人们向善、向真、向美,弃恶扬善才是法律最基本的定位。在现实中,劳动者比起用人单位来,力量比较几乎可以忽略不计。收入分配差距扩大,整体而言劳动者远没有达到共享发展的成果。

      全国总工会系统试图用“工资集体协商”的办法来解决广大企业一线员工收入分配正常增长机制的问题,但困难重重,阻力巨大。综观我国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建设,更是少有倾向于广大劳动者的专项法律,少有保护劳工、劳动者权益的条款。这与我们和谐社会的创建还有相当大的距离。而保护、维护用人单位方利益的法律、法规、政策却铺天盖地。不论直接的还是间接的,有些地方维护招商引资的政策甚至不惜直接违背国家法律。凡此种种就是我们今天劳资关系的现状,在这样的现实中如何来平衡劳资关系的力量呢?又如何达到劳资和谐从而企业和谐的状态呢?基层的广大劳工企盼我们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更多一点公平、正义的体现,多一点以人为本的体现,多一点平衡劳资力量不对等现状的体现,给广大劳动者以更多地争取平等、民主、自由、公平、正义的筹码。

      最后我想说的是,我对董教授“劳动者”分层组成的观点还是赞同的,我们的法律就应该明确覆盖到后二个层次,即一般生产线工人和失业、半失业人群,真正通过严格执法来保护这一弱势群体。十分可惜也十分可怕的是,我们的一些地方政府、司法部门自身也利益化,与资本方利益团体融为了一体。

      至于董教授的预言“重蹈法国覆辙”,我认为纯属杞人忧天,中国眼下劳工的福利哪里能与法国劳工同日而语,况且,一部劳动合同法就能将中国的企业劳动者推向法国企业劳动者的收入、福利的高水平,更是“天方夜谭”。

      (作者为南京市总工会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电子邮箱njhgg@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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