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管理
社会进步不带“临时工”玩
2007-11-29 18:33  浏览:261

  相关部门已经告知他“基本没戏”。既然结果已自明,还有必要去交这个钱吗?有。

  劳动合同法通过后,我来讲一个“临时工”的故事。我已经为这位“临时工”负担一种义务,为此受到煎熬,他的遭遇已经成为我的烦恼。

  2007年5月,我在《南方都市报》专栏里写了《让劳工的痛苦有地方申告》。话说得这么客气,不就是“申告”吗?你感到厌烦,不理就是了。可是用工单位还是不谅解,“临时工”的雇主——广州某公立学校的领导就找到他,说你既然都告诉了媒体,那现在就听便吧! 

  “临时工”叫何长林,他已经在这所学校工作了15年。根据中国国情,他就是工作50年,也该叫“临时工”。他没有节假日,每天把校园打扫得干干净净,当上了清洁班的班长,但从没领过加班费。近年开始,他被扣缴过“保险费”,却没得到过保单收据。从二十多岁到四十多岁,何长林就这样“临时”过来了。

  如果把这样的事迹搬上《新闻联播》的“劳动者之歌”,那是再合适不过了吧?可是不行,他是“临时工”呢。这倒无所谓,反正他做梦也没有想过这样的事情。问题是,现在他的“临时状态”也维持不下去了。学校通知他:从今年劳动节开始“休假”3个月后再去上班,那时他将成为“正式合同工”。

  感到慌张的他给我了打电话,我又给周立太——著名“民工律师”——打了电话。周律师说,这一招他见得多了,叫“强行中断工龄,以达到克扣工人福利的目的”。为庆祝属于全世界的“国际劳动节”,我写下前述文章为他呼吁,就有了后面的故事。

  文章惹领导生气,何长林在学校悬空。我只好接着声援,周立太律师愿意提供法律援助。既然有人援助和鼓吹,何长林开始按法律程序“申告”——他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仲裁,要求补偿15年的加班工资。

  但他要过很多关口——

  首先,先向劳动机关交仲裁费3210元!此前,相关部门已经告知他“基本没戏”。既然结果已自明,还有必要去交这个钱吗?有。因为必须过了这一关,才能上法庭打官司,这是中国法律的规定。换句话说,他必须花三千多块钱去买“不服裁决”的裁决,作为迈进法院的门槛。

  而仲裁机关约定的审理时间,押到了7月。可以预见,等拿到裁决,再到法院申请立案,再等待法庭判决,即使一切顺利,也要3个月。目前的情况是,向劳保部门交了三千多元,又“休了一个多月假”,他已经到了没饭吃的境地。

  这就是“申告”的艰难和代价。我觉得何长林的故事不仅跟黑奴工有同样的内涵,而且有更宽的外延。你可以说农民兄弟和童工是被骗进黑砖窑的,但更应该说是被经济和权利的双重贫困逼进去的。黑奴工之所以“后继有人”,就是因为有更多的何长林缺乏经济和权利保障。

  何长林年富力强的岁月已经被“临时”掉了。其间,中国的经济总量翻番,他服务的学校也漂亮多了。可是,这一切都注定与他无关,他随时得准备离开他亲手参与建设的“进步了的环境”。他为什么不能与大家一起分享社会进步的成果呢?如果因为学校方面的原因必须让他离开,为什么不能按法律的规定给予补偿呢?他都这么大年纪了,让他两手空空的到哪里去,让他一家人的生活如何可以持续呢?可以想象,何长林以后的生活只能更加“临时”了。

  而他,只是千千万万中国劳工中并不算最坏的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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