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管理
集体户口由谁买单?
2007-10-25 11:07  浏览:319

  读者来信

  《人力资源HR经理人》的法律专家:

  您好!我于2005年从东北大学应届毕业后与北京一家公司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因为该公司为我办理了进京集体户口,所以同时签订了一份《特别服务协议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该协议书规定我必须要在该公司服务满五年,期间若我个人提出辞职,则按每少服务一年赔偿公司1万元来计算违约金。我得知新近出台了《劳动合同法》,明年将开始施行,听说新的法律规定劳动者辞职无需支付违约金。这样的话,我与公司的合同到明年还有效吗?如果我到时辞职,还需要向公司缴纳违约金吗? (北京王先生 )

  专家解惑

  王先生,你好!非常高兴通过《人力资源HR经理人》为你解答劳动关系问题。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生效首先得看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之前的《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十九条: “订立劳动合同可以约定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的违约金最多不得超过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 12个月的工资总额。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因此,若你在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工资总额不低于5万元,则当时该公司与你签订的《特别服务协议》是有效的。但是,根据最近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在此法于2008年1月 1日施行后,原劳动合同中违反新法相关规定的条款自然就成为无效条款。

  对于劳动者是否需要交纳违约金,《劳动合同法》有明确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由此可见,《劳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只有上述两种情形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事项,而你的情况是因为公司为你解决户口才签订违约金协议,上述两种情形都不适用于你的情况。因此,如果你在明年辞职,在不违反其他约定的情况下,就不需要为集体户口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在此,我们也提醒企业的人力资源工作者们,新出台的《劳动合同法》大大地加强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用人单位必须认真研究之前与劳动者签订的协议以及公司的内部规章制度是否有违反《劳动合同法》之处,在新法实施之前立即采取相应改进、补救措施,以免届时与劳动者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专家解惑

  本专栏旨在更好地满足广大HR妥善、合理处理劳动关系的需求。欢迎您将日常工作中遇到的劳动法律问题或劳动争议案件发送至hrmanager@vip.chinahr.com,我们将选取典型案例,邀请专家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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