绩效管理
你会末位淘汰吗?
2007-11-07 09:42  浏览:199

  “末位淘汰”该被淘汰吗?

  职工叶××、徐××于1999年12月与某集团公司签订了期限至2001年12月的劳动合同。而2000年11月,两人被公司以“考核分数很低,属淘汰范围”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两人不服,便向青岛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经仲裁部门调查:该公司于2000年11月2日印发了《末位淘汰管理办法》,但却于2000年10月30日就对叶、徐两人的工作情况做出考核结果,此时两人并不了解公司末位淘汰办法的有关规定,并且公司提交的《末位考核表》中只列出了这两人的各项考核成绩,却并未详细阐明具体的考核标准及评分依据。因此,裁决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属于单方违约,应分别向两职工支付违约赔偿金2100元。

  随着末位淘汰“事故”的不断发生,有人发出了疑问:“末位淘汰”科学吗?它是否也会在短期内被“淘汰”?如果说这种方法不成功,那么,GE公司前CEO杰克·韦尔奇运用活力曲线(其实质就是“末位淘汰”),解雇每年评价最差的10%人员,却获得了巨大的成功,使企业获得了巨大的活力,又该怎么解释呢?

  同样是使用“末位淘汰”,何以有如此巨大的反差?究竟什么是“末位淘汰”?它和我们常使用的“达标淘汰”有什么区别,什么情况下可以使用“末位淘汰”?又该怎样使用呢?

  “末位淘汰”的要害何在?

  “末位淘汰”,顾名思义是“将工作业绩靠后的员工淘汰掉”,其实质是企业为了满足市场竞争的需要,在对企业员工的工作表现做出科学的评价后,进行分类或排序,并按照一定的比例标准,将末几位予以调岗、降职、降薪或下岗、辞退的行为。

  “末位淘汰”与“达标淘汰”虽说都带有一定的“刚性”但其作用和影响却是不同的。“末位淘汰”制是一种自加压力的竞争机制,是强中选强,促使竞争者必须最大限度地发挥自己的潜能;而反观“60分万岁”的“达标淘汰”制,一旦达了标,过了线就“万事大吉”,淘汰非但不能增加压力,反而从某种意义上成了“保护伞”,久而久之,所谓淘汰,不过是装饰门面的口号而已。

  “末位淘汰”何时最好使?

  任何一种方法都有它的适用范围,“末位淘汰”也不例外。笔者认为:以下几种情况更适于使用“末位淘汰”制。

  处于竞争性较强行业的企业适宜使用。很多人反对“末位淘汰”制是基于以下原因:不管什么情况,总有得分排在末位者,即便全体员工的专业水平、思想道德都不错,按分排名也总有低分者,这样就可能将合格的员工淘汰,对企业及员工都不利。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就能回答这个问题。在奥运会田径比赛中,跑在后几位的就是要被淘汰掉,即使他的速度在本国可能是最快的。优胜劣汰一一自然竞争的法则就是这样.这就是竞争残酷的一面,也正是它的魅力所在。这个例子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若要使用“末位淘汰”制,该企业所处的行业应属于竞争性较强的行业,如IT、汽车等行业。在这种环境下,企业不淘汰末位的员工,就可能被市场所淘汰,企业本能地会做出反应,将企业的人力资源不断调整,进行优中择优,不断排除较弱的部分,输入新的活力,以便企业在市场中立足。

  在企业可以承担科学使用“末位淘汰”制所需成本时使用。事实上,实行末位淘汰制需要较大的成本,建立一套科学的员工绩效考评体系,从指标、评价方案的科学筛选、确定到执行、监督机制的运作都要严格把关,需要投入一定数量的人、财、物,才能使该制度真正科学、公正地运作。目前许多企业,采取领导和员工之间相互打分的方式,这样做是简单了,成本也大大降低了,但是带有明显的主观任意性,滋长了内部拉票、趁机报复、做老好人等消极现象,反而使得公司内部怨声载道,结果适得其反。

  该怎样使用“末佳淘汰”制?

  下面,在科学性、客观性、可操作性及可接受性的基础上,对人才的“选、育、用、留”提出可行性建议,让“末位淘汰”用起来更顺。

  第一,招聘时就要尽力做到量才而用,避免一开始就埋下被淘汰的隐患,浪费了企业的职位资源和企业培养的精力。其次,要与员工共同制定企业发展规划,给予员工一个明确的发展目标。例如:旧员工的职业发展计划都由所在部门的总经理来设计,而且人事部长、所在部门的部长要跟每一个员工谈话,汇总的信息将给他设定起码3页纸的职业发展计划。这样员一进来,就知道在这个企业该做什么,他未来的路是怎样的,要求是怎样的,他的长处是什么一一这才是真正的以人为本。

  第二,签订合同时,双方就应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对“末位淘汰”达成一致,并在合同中有明确的说明。同时,这种合同应该是针对所有在职员工的,否则公司在执行“末位淘汰”时,就可能要冒违约的风险。

  第三,应用“末位淘汰”的前提是拥有一套客观公正,并且公开透明的绩效评价体系,如果这样做了,排在末位上的员工自然无话可说。

  第四,考虑到我们目前正处于转型期,还不能完全按照西方国家的方式运作,对“末位者”应尽可能采取温和的方式处理。比如:目前较为提倡“末位淘汰”应采取内部下岗,或通过开辟其它新的就业领域,给淘汰员工以新的就业机会,即"内部淘汰"法,这不失为一个符合我国国情的好方法。

  事实上,完善的“末位淘汰”制都有转岗、降职、转为试用期等内容,许多企业在评定时一般都会选出10%的不胜任人员,但一般来说,最后真正被辞退的只有5%,这样做效果确实不错。例如:河南许继集团的中层干部每年淘汰5%,管理人员每年淘汰8%,技术人员每年有8%转岗,每年有6%的末位职工由合同制转为临时工。执行这种淘汰法,大大激发了职工活力,形成了良好的竞争氛围,使职工素质不断提高,职工队伍不断优化,创造了15年来经济效益平均增长35%的奇迹。

  企业也可以制定这样的规则:给一次考核处在末位或某一比例范围内的员工一次“将功补过”的机会,给予“黄牌”警告;对于两次考核都处在末位或某一比例数范围内的员工,给予“红牌”一一罚下岗。当然,这些都要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来操作。

  如果企业在使用“末位淘汰”制时,能始终本着“公开、公正、以人为本”的原则,采取科学的评价方法,形成制度,就能不断激发员工的潜能,使企业不断地涌现出新的竞争潜力,增添新的活力,而“末位淘汰”这四个字,就会变得“听起来挺酷,做起来挺好,用起来挺顺,想起来挺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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