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关于劳务派遣的法律规定
1、劳务派遣协议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2、双方的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用工单位义务《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2)、告知被派遭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3)、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
(4)、对在岗被源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5)、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4、用工单位的禁止行为
(1)、《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2)、《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第二、跨地区劳动派遣者的劳动报酬、劳动条件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有些劳务派遣不仅在本行政区域内派遣,而且还跨地区进行。本条主要是为了防止克扣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降低劳动条件。
用人单位根据自身工作和发展需要,通过正规劳务派遣公司派遣所需要的各类人员,这是一种新的用人方式,可跨地区、跨行业进行。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应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如果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是不同地区的,劳务派遣协议中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应当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如甲省劳务派遣工到乙地务工,乙地的劳动报酬标准可能比甲省高几百元,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就应当以乙地区的标准签订协议,并按乙地的标准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第三、劳务派遣缴纳社会保险原则我国社会保险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现阶段劳务派遣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一般在劳务派遣公司所在地的社保机构缴纳社会保险。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但不管如何约定,劳务派造单位或用工单位都必须为劳务派速人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不能互相推脱,侵犯劳务派遣人员的权益。
综上分析,进行劳务派遣是有法律依据和切实可行的。企业为了节省成本,可以选择经济欠发达的地方的劳务派遣公司作为合作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