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单位从业的非劳动关系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和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更好地化解各类单位工伤风险和维护劳动者工伤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全省范围试行单位从业的非劳动关系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范围〕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从业单位”)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为其所使用的非劳动关系特定人员单项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村(社区)党组织委员会和村(居)民委员会(以下统称“村(社区)两委”)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为其所属的村(社区)两委人员单项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本办法所指的非劳动关系特定人员主要包括在从业单位工作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包括已享受和未享受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已享受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津贴或病残津贴人员、实习学生(包括签订三方实习协议或自行联系实习单位的实习学生和从业单位使用的勤工助学学生)、单位见习人员和在家政服务机构从业的家政服务人员等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统称“从业人员”)。从业单位违法使用的童工不属于本办法所指的非劳动关系特定人员范围。
本办法所指的村(社区)两委人员主要包括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委员,村(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等人员(以下统称“村(社区)两委人员”)。
第三条〔非本办法适用对象〕在职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单项参加工伤保险人员范围。用人单位不得将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改办单项参加工伤保险方式。
第四条〔参保规定〕按照属地管理和自愿参保原则,从业单位可以在生产经营所在地为其从业人员办理单项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其缴费所需资金由各相关参保单位负责。已参加省本级工伤保险的从业单位可以在省本级参保。
村(社区)两委人员可以由村(社区)两委作为参保单位在属地办理参加工伤保险,也可以由所在乡、镇(街道)相关机构作为参保单位统一在属地办理参加工伤保险。
实习学生由所在从业单位为其办理单项参加工伤保险,也可以由所在学校办理单项参加工伤保险。
本办法规定的从业人员单项参加工伤保险执行实名制参保要求。工程建设项目使用的非劳动关系特定人员按照我省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缴费规定〕从业单位和村(社区)两委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照其对应的行业基准费率和单位浮动费率规定执行。
从业人员和村(社区)两委人员的工伤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按照其当月的月劳动报酬或者月补助补贴收入计算,月劳动报酬或者月补助补贴收入低于全省上年度全口径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全省上年度全口径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计算;月劳动报酬或者月补助补贴收入高于全省上年度全口径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全省上年度全口径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00%计算。作为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的全省上年度全口径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执行时间从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止。
从业单位和村(社区)两委等参保单位按月申报缴纳当月工伤保险费,申报缴款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申报缴款期限的最后一日。
第六条〔实行告知承诺制〕从业单位和村(社区)两委在向所在地工伤保险费征收机构申请办理从业人员单项参加工伤保险时,应承诺遵守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和告知其参保的从业人员有关工伤保险权利义务(直接在社会保险费征收信息系统中予以确认相关承诺事项,参见附件1)。
第七条〔工伤保险关系生效〕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从业人员和村(社区)两委人员,其工伤保险关系自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的次日起生效。办理工伤保险登记手续后未按规定及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期间,工伤保险关系暂不生效,自实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次日起生效。
按本办法规定选择单项参加工伤保险的从业单位和村(社区)两委等参保单位,不实施补申报和补缴工伤保险费,也不予退费。
第八条〔工伤保险法规适用要求以及工伤认定衔接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从业人员和村(社区)两委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由工伤保险基金负责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未参加工伤保险以及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从业人员和村(社区)两委人员不纳入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范围。
在办理从业人员工伤认定相关事项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审核其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情况,已参加工伤保险且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不要求提交劳动关系方面的证明材料,未参加工伤保险(包括受伤时工伤保险关系未生效或未缴纳工伤保险费)且不属于劳动关系的应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从业人员的工伤认定文书应载明其参保单位和标识属于单项参加工伤保险人员,村(社区)两委人员的工伤认定文书应载明其参保单位和所属的村(社区)两委,实习学生的工伤认定文书应载明其参保单位、从业单位和所属学校(参见附件2)。从业人员因从业活动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应与其单项参加工伤保险的行业类型、职业身份、从业活动等要素相一致。同一个从业人员和村(社区)两委人员的同一个工伤事故不应重复认定工伤。
第九条〔基金支付待遇的衔接规定〕
(一至四级伤残待遇衔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从业人员和村(社区)两委人员,按规定享受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停发其伤残津贴;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原已享受伤残津贴、病残津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从业人员和村(社区)两委人员,在从业单位或村(社区)两委发生工伤且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不参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28条规定办理伤残退休,工伤保险基金以其原伤残津贴、病残津贴、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为基准进行补差计发伤残津贴费用。
(五至十级伤残待遇衔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从业人员和村(社区)两委人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在鉴定伤残等级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根据其申请而核发,在未领取期间可继续按规定享受基金支付的有关工伤保险待遇,在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后其工伤保险关系终结。
(工亡待遇衔接)同时符合领取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和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待遇条件的,由工伤人员近亲属选择领取工伤保险或基本养老保险其中一种。
(用工期满后待遇衔接)因工伤残的从业人员和村(社区)两委人员在其雇佣期、用工协议期、实习期或者任职期满后仍需继续治疗且未终结工伤保险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继续按规定支付有关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条〔基金支付以外的待遇规定〕在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之外的相关待遇费用,由从业单位与从业人员、村(社区)两委与村(社区)两委人员按照相关协议约定协商解决,也可以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的,其非劳动关系的伤亡赔付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当事人可依法通过民事诉讼或其他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第十一条〔参保特别规定—多单位从业参保衔接〕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从业单位同时从业的,各从业单位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分别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
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包括但不限于按规定离岗创办企业、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的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同时在其他用人单位工作的,其他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允许用人单位为其办理单项参加工伤保险。
职工在同一个社保缴费月度内从一个用人单位流动到另一个用人单位工作的,原用人单位与新的用人单位都应当按规定为职工缴纳该月度的工伤保险费,以保障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十二条〔参保特别规定—死亡停保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从业人员或村(社区)两委人员等被认定为因工死亡的,参保单位在其死亡当月应继续为其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十三条〔劳动关系方面争议处理〕从业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自愿选择为其所使用的非劳动关系从业人员单项参加工伤保险的,不作为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依据。双方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从业单位为从业人员单项参加工伤保险且其从业人员被认定工伤后,如果被依法确认双方属于劳动关系的,从业单位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依法承担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
第十四条〔骗保法律责任〕从业单位或从业人员通过虚构工伤事故、伪造工伤材料等行为骗取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或者经办机构多发待遇的,按照《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等规定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从业单位劳动保护要求〕从业单位应当规范劳动用工管理,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职业卫生教育和岗前培训,按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从业人员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执行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规程及标准,提供相应劳动保护,做好工伤预防工作,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和职业卫生健康权益。
鼓励从业单位在为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基础上,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等保险,为从业人员提供更好保障。
第十六条〔鼓励志愿者(义工)参保〕志愿者(义工)等所在的社会组织,可以参照本办法的规定自愿为其所安排从事相关社会服务的志愿者(义工)单项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其参保人员参照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相关部门职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政策组织实施和工伤保险经办服务、工伤保险信息系统调整、基金风险防控等工作,可以按规定使用工伤取证费购买服务等方式提高工伤认定工作效率。
财政部门负责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和财政专户核算、基金划拨等工作。
税务部门负责工伤保险参保征缴和征收信息系统调整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办法实施规定〕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两年,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在试行期间,对非劳动关系特定人员单项参加工伤保险有关情况开展专项统计和分析评估(说明:在信息系统对相关人员进行身份标识),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适用的参保对象范围。
附件:1.申请办理单位从业的非劳动关系特定人员单项参加工伤保险的告知承诺事项(参考)
2.认定工伤决定书(参考)附件1
申请办理单位从业的非劳动关系特定人员单项参加工伤保险的告知承诺事项
(参考)
根据《关于单位从业的非劳动关系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试行)》(粤人社规〔2020〕 号)规定,本单位(组织)自愿选择为所使用的非劳动关系特定人员单项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一、本单位(组织)确认办理单项参加工伤保险的类型
(一)确认单位(组织)类型(唯一选择)
□ 企业(非家政服务企业)
□ 家政服务企业(机构)
□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 社会团体(组织)
□ 民办非企业单位
□ 基金会
□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 村民委员会、村党委(总支、支部)、居民委员会、社区党委(总支、支部)
□ 其他从业单位(组织)
(二)办理单项参加工伤保险人员类型(据实多选)
□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未享受养老金或退休金)
□ 已享受养老金或退休金、伤残津贴、病残津贴人员
□ 家政服务从业人员
□ 实习学生(含勤工俭学学生)
□ 见习人员
□ 村(社区)两委人员
□ 志愿者(义工)
□ 其他人员
二、本单位(组织)办理单项参加工伤保险的承诺事项
(一)本单位(组织)承诺遵守《关于试行单位从业的非劳动关系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粤人社规〔2020〕 号)规定,自愿为本单位使用的非劳动关系特定人员/村(社区)两委人员办理单项参加工伤保险,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本单位(组织)承诺及时如实告知非劳动关系特定人员/村(社区)两委人员单项参加工伤保险和缴费情况以及有关工伤保险权利义务,并依法依规办理工伤保险事项。
(三)本单位(组织)承诺已为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未将建立劳动关系且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办理单项参加工伤保险,否则将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四)本单位(组织)承诺未为与本单位(组织)无从业关系的其他人员办理单项参加工伤保险,否则可能被停止单项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无法认定工伤。
三、有关提示事项
(一)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非劳动关系特定人员和村(社区)两委人员,其工伤保险关系自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的次日起生效。办理工伤保险登记手续后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期间,工伤保险关系不生效。对不幸因工死亡人员当月应继续为其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请自死亡次月起再停止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以便衔接工伤保险待遇核发。
(二)办理工伤保险各项业务包括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请按规定如实提供各项材料,并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调查核实。如有虚构工伤事故或伪造工伤材料等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情形的,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建议从业单位(组织)与所参保的非劳动关系特定人员/村(社区)两委人员协议约定比如工伤医疗期待遇、伤残就业补助金等不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处理办法,鼓励增加投保人身意外伤害等保险,以提供更好保障。
□ 本单位(组织)已阅知本告知承诺事项,确认填报信息属实和遵守告知承诺事项,现申请办理单项参加工伤保险手续。
附件2
编号:
认定工伤决定书
(参考)
申请人:________ 申请时间:________
受伤或患职业病人员姓名:______ 性别: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
参保类型:非劳动关系特定人员单项参加工伤保险
参保单位:________
所属村委员会、居委会(村(社区)两委类型):________
所属在读院校(实习学生类型):________
从业人员职业/工种/工作岗位:________
_____年___月___日受理___的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提交的材料调查核实情况如下:
.............(包括事故时间、地点、受伤害经过和核实情况、诊断时间、受伤害部位(职业病名称)、医疗救治的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等情况)
______受到的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参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___条第___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认定(或视同)为工伤。
如对本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于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工伤认定专用章)
年 月 日
注:本通知一式四份,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留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