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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企 业灵活安排工作的通知
2020-02-20 17:47  浏览:877

京政发〔2020〕3 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的有关规定,现就  春节后本市企业灵活安排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 2020 年 2 月 9 日 24 时前,本市行政区域内疫情防控必需(药品、防护用品以及医疗器械生产、运输、销售等行业)、保障城市运行必需(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市政、市内公共交通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物流配送、物业等行业)、重点项目建设施工以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应当安排职工正常到单位上班。

对确因工作需要于 2020 年 2 月 9 日 24 时前正常到单位上班的职工,各企业应当对其加强体温检测和健康防护,及时报告相关信息,  做到防护工作全员覆盖。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防疫工作的指  导和监督,做到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

二、在 2020 年 2 月 9 日 24 时前,其他企业具备条件的,应当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完成相应工作;不具备条  件安排职工在家上班的企业,安排职工工作应当采取错时、弹性等灵  活计算工作时间的方式,不得造成人员汇聚、集中。

三、本市企业职工因出差、探亲访友、回乡等正在湖北地区的, 要严格遵守湖北地区当地政府就疫情防控采取的措施,不得违反规定  擅自离开湖北地区。到京前 14 日内离开湖北地区或者有过湖北地区人员接触史的返京职工,要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四  方责任”进一步加强重点人群、场所和单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20〕4 号)的要求,严格落实监督性医学观察等措施。

四、各区政府、市区有关部门、各相关企业要切实落实本通知要 求,强化主体责任,把各项防控和服务保障措施落细落小落实到位, 确保社会平稳有序。

 北京市人民政府2020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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