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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参保单位办理已扣缴 2020 年 1 月份社会保险费(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退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0-02-20 17:45  浏览:960

各参保单位:

为落实我市“将 1 月、2 月应缴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 3 月底” 的政策,结合目前社会保险费缴纳实际情况,现就参保单位办理已扣缴 2020 年 1 月份社会保险费(仅包括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下同)退费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已扣缴 2020 年 1 月份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确因实际需要, 可申请退费。

参保单位可于 2 月 17 日至 29 日登录“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http://fuwu.rsj.beijing.gov.cn/csibiz/home/),选择 “我要申请退回缴费或申请延期至 3 月底”,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提交退费申请。申请退费的参保单位,其 2 月份社会保险费将不再继续自动扣缴。

上述参保单位中,1 月份已有办理退休、转移接续、死亡清算等涉及账户清算类业务的人员,此类人员 1 月份社会保险费不再办理退费, 其他人员的社会保险费退费可正常办理。

2 月 17 日至 21 日申请退费的参保单位,已扣缴的 1 月份社会保险费将于 2 月底前退回参保单位银行账户。22 日至 29 日申请退费的参保单位,已扣缴的 1 月份社会保险费将于 3 月份退回参保单位银行账户。

二、已扣缴 2020 年 1 月份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也可选择不退费,只申请 2 月份社会保险费不再自动扣缴。

参保单位可于 2 月 17 日至 29 日登录“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选择“我要申请退回缴费或申请延期至 3 月底”,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申请延期至 3 月底。提交申请后,其 2 月份社会保险费将不再继续自动扣缴。

三、已扣缴 2020 年 1 月份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凡未按上述要求提出申请延期至 3 月底缴费的,其 2 月份社会保险费将按照原有流程继续自动扣缴。

四、未成功扣缴 2020 年 1 月份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无需提交申请,其 1 月、2 月社会保险费征收期自动延长至 3 月底。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20 年 2 月 14 日

 附:北京市政府及办公厅相关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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