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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职业介绍行政许可规程
2019-05-21 11:18  浏览:317
     北京市职业介绍行政许可规程


            2011年07月29日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北京市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
    法定实施主体: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许可项目依据:
    1、《北京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市人大常委会1998年第5号公告)
    2、相关法律法规
    行政许可收费依据:本行政许可项目不收费。
    行政许可的条件标准:

    (职业介绍服务)
    1、有明确的职业介绍服务对象、方式、内容等业务范围;
    2、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使用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的固定场所和办公设施;
    3、有不少于10万元的资金;
    4、有不少于5人的专职工作人员;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兼营职业介绍业务的机构除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外,申请的职业介绍业务范围应当与主营业务相关。
    行政许可审查总时限: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依法应当先经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查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指工作日,下同)内审查完毕,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自接到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来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许可程序:申请、受理、初审、审核、复审、审定、准予许可和公示、不予许可和告知、变更。
    咨询部门及联系方式: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市场处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台基厂大街三条三号   邮编: 100005
    电话: 65231103、65266344   传真: 65256073
    监督举报电话: 12333
 
    第一部分   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规程
 
    一、申请
    (一)申请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申请方式: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人或被委托人一般需到办公和服务场所所在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申请材料。
    (三)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1、逐项填写《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一式两份;有上级主管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要在相应栏内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无上级主管部门的不必填写);非法人单位的分支机构应填写其隶属法人单位情况;
    2、办公场所证明(无偿使用的办公场所应提交无偿使用证明和房产证明;有偿使用的办公场所应提交租期不少于一年的租赁协议和房产证明);
    3、验资部门出具的验资报告(非法人单位的分支机构应提交其隶属法人单位的验资报告);
    4、专职工作人员登记表、学历证书,从业资格证书;
    5、健全可行的工作规则;
    6、应公开的服务内容、程序、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文稿;
    7、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
    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单位法人登记证明;其他法人单位需提交相关登记注册管理部门的证明材料;非法人单位的分支机构应提交营业执照或非法人单位的证明材料,及其隶属法人单位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单位的证明材料;
    9、其他省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在北京市设立分支机构,应提交当地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部门的批准证明。
    10、其它要求提交的材料。
    11、申请人可以授权委托其他公民或组织为被委托人代办有关事项,应同时提交有申请人签章的《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四)提示强调: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可以委托其他公民或组织为被委托人代办有关事项,应同时提交有申请人签章的《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行政机关未明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申请人可以提交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同时向受理人出示申请材料原件当场审查。
    《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可登陆北京人力资源保障网查询并下载表样,网址:www.bjld.gov.cn)

    二、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定的受理人。
    (二)受理标准:
    1、按照《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北京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提交全部申请材料。
    2、申请人完整规范填写《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3、办公服务场所的房屋租赁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房产证明为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产权证书或相关证明。
    4、验资报告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并加盖公章。
    (三)受理程序:
    1、受理人应当场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对,材料齐全、规范的,予以受理;能够当场改正的,经申请人当场改正后,予以受理;出具《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交申请人,并当场填写《北京市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送达回证》。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规范的,受理人应出具《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交申请人,将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要求和理由等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2、受理人应针对申请进行实地检查核实,当场填写《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材料的核实记录》,之后填写《申请北京市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审批表》“受理人意见”,与申请材料一同转交初审人员。
    3、对申请事项不需行政许可或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申请,不予受理,受理人出具《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交申请人,将理由告知申请人,并当场填写《北京市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送达回证》。
    (四)时限要求:15日内完成。受理人应当场核对申请材料,并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受理人应于作出受理决定十五日内针对申请进行实地检查核实,当场填写《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材料的核实记录》,之后填写《申请北京市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审批表》“受理人意见”,与申请材料一同转交初审人员。

    三、初审
    (一)岗位责任人: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业务主管领导。
    (二)初审标准:
    1、申请材料应当齐全、规范、真实、可行、有效;
    2、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职业介绍服务)
    (1)有明确的职业介绍业务范围、可行性报告和实施方案;
    (2)有规范的人力资源服务章程和管理制度;
    (3)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取得从业资格证书的从事职业介绍的业务人员;
    (4)有与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经费和专职工作人员;(依据《北京市职业介绍管理规定》第五条,不少于50平方米的固定场所、不少于10万元的资金、不少于5人的专职工作人员);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初审程序:按照初审标准对受理人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产生疑问的,可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现场或有关部门进行核实,并填写《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材料的核实记录》。在《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审批表》的“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初审意见”栏内签署意见,并加盖“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专用章(区县编号)”(以下简称“行政许可专用章”)。
    (四)时限要求:5日内完成。

    四、申请材料的上报转递
    (一)岗位责任人: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人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市场处审核人员。
    (二)标准: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完整、及时提交签署了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初审意见的申请材料和其他相关材料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程序: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人应将申请材料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市场处审核人员当场接收。
    (四)时限要求: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初审意见后5日内完成。(区县将申请材料上报转递的时间不计入行政许可时限)

    五、审核
    (一)岗位责任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市场处审核人员。
    (二)审核标准:
    1、申请材料应当齐全、规范、真实、可行、有效;
    2、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职业介绍服务)
    (1)有明确的职业介绍业务范围、可行性报告和实施方案;
    (2)有规范的人力资源服务章程和管理制度;
    (3)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取得从业资格证书的从事职业介绍的业务人员;
    (4)有与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经费和专职工作人员;(依据《北京市职业介绍管理规定》第五条,不少于50平方米的固定场所、不少于10万元的资金、不少于5人的专职工作人员);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审核程序: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对符合标准的,应提出“建议准予行政许可”的审核意见,在《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审批表》的“审核人员意见”栏内签署意见并签字后,将申请材料送主管领导复审。

    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的,应提出“建议不予行政许可”的审核意见,在《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审批表》的“审核人员意见”栏内签署意见并签字;同时应注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送主管领导复审。
    (四)时限要求:2日内完成。

    六、复审
    (一)岗位责任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市场处复审人员。
    (二)复审标准:同审核标准。
    (三)核准程序:按照复审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复审。
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在“复审人员意见”栏填写复审意见并签字后,转交领导审定。
    不同意审核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流意见,在“复审人员意见”栏填写复审意见及理由并签字后,转交领导审定。
    (四)时限要求:3日内完成。

    七、审定
    (一)岗位责任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定人员。
    (二)审定标准:同审核标准。
    (三)审定程序:按照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在“领导审定意见”栏签署“准予行政许可”的审定意见后,退审核人员,转入核发《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公示程序。
    在“领导审定意见”栏签署“不予行政许可”的审定意见及理由后,退审核人员,转入核发《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告知程序。
    (四)时限要求:4日内完成。

    八、准予行政许可和公示
    (一)岗位责任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市场处审核人员。
    (二)操作程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市场处审核人员应在领导审定后1日内制作《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将行政许可情况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示,申请材料和行政许可过程中形成的文字材料按要求归档。
    (三)时限要求:1日内完成。
    (四)提示强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市场处审核人员应制作《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交申请人,并当场填写《北京市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送达回证》。
    九、不予行政许可和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市场处审核人员。
    (二)操作程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市场处审核人员应在领导审定后1日内制作《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通知申请人领取并告知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
    (三)时限要求:1日内完成。
    (四)提示强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市场处审核人员应制作《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交申请人,告知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并当场填写《北京市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送达回证》。
 
    第二部分 变更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规程
 
    一、申请变更
    (一)申请人:已经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机构。
    (二)申请变更的项目: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符合开办标准的条件下,可以申请变更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项目。具体项目如下:
    1、机构名称变更;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
    3、地址变更;
    4、业务范围变更。
    (三)申请程序:申请人需到办公和服务场所所在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可以委托被委托人提交变更申请材料,应同时提交申请人签字的《变更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应提交的变更材料:
    1、逐项填写《变更北京市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一式两份;有上级主管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要在相应栏内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无上级主管部门的不必填写);非法人单位的分支机构,其隶属法人单位要在相应栏内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
    2、机构名称变更:企业需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使用变更后新名称的证明材料;事业单位需提交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同意使用变更后新名称的证明材料;其他法人单位需提交相关登记注册管理部门同意使用变更后新名称的证明材料;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需提交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的有效文件、工作人员登记表(本人),大专以上学历证书;
    4、地址变更:需提交新地址办公场所证明(无偿使用的办公场所应提交无偿使用证明和房产证明;有偿使用的办公场所应提交租期不少于一年的租赁协议和房产证明),“变更登记内容”栏内须注明变更后的地址、邮编、服务电话;
    5、业务范围变更:需提交新增业务的项目、发展计划、物质条件、从业人员、资金等具体说明及需提供的证明文件。
    (五)提示强调: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变更,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可以委托其他公民或组织为被委托人代办有关事项,应同时提交有申请人签章的《变更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行政机关未明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申请人可以提交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同时向受理人出示申请材料原件当场审查。
    《变更北京市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可登陆北京人力资源保障网查询并下载表样,网址:www.bjld.gov.cn)

    二、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人。
    (二)受理标准:
    1、按照《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北京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提交全部申请变更材料。
    2、书面变更申请明确表明变更人力资源服务的原因和理由。
    3、申请人完整规范填写《变更北京市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4、机构名称变更:企业需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使用变更后新名称的证明材料;事业单位需提交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同意使用变更后新名称的证明材料;其他法人单位需提交相关登记注册管理部门同意使用变更后新名称的证明材料;
    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需提交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的有效文件、工作人员登记表(本人),大专以上学历证书;
    6、地址变更:需提交新地址办公场所证明(无偿使用的办公场所应提交无偿使用证明和房产证明;有偿使用的办公场所应提交租期不少于一年的租赁协议和房产证明),“变更登记内容”栏内须注明变更后的地址、邮编、服务电话;
    7、业务范围变更:需提交新增业务的项目、发展计划、物质条件、从业人员、资金等具体说明及需提供的证明文件。
    (三)受理程序:
    1、受理人应当场对变更材料进行核对,材料齐全、规范的,予以受理;能够当场改正的,经申请人当场改正后,予以受理;出具《变更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交申请人,并当场填写《北京市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送达回证》。
    对变更材料不齐全、规范的,受理人应出具《变更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交申请人,将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要求和理由等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2、受理人应针对变更进行实地检查核实,当场填写《变更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材料的核实记录》,之后填写《变更北京市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审批表》“受理人意见”,与变更材料一同转交初审人员。
    3、对变更事项不需行政许可或变更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申请,不予受理,受理人出具《变更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交申请人,将理由告知申请人,并当场填写《北京市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送达回证》。
    (四)时限要求:15日内完成。受理人应当场核对变更材料,并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受理人应于作出受理决定十五日内针对变更进行实地检查核实,当场填写《变更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材料的核实记录》,之后填写《变更北京市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审批表》“受理人意见”,与变更材料一同转交初审人员。

    三、变更材料的初审
    (一)岗位责任人: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初审人员。
    (二)初审标准:
    1、变更材料应当齐全、规范、真实、可行、有效;
    2、变更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机构名称变更:企业需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使用变更后新名称的证明材料;事业单位需提交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同意使用变更后新名称的证明材料;其他法人单位需提交相关登记注册管理部门同意使用变更后新名称的证明材料;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需提交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的有效文件、工作人员登记表(本人),大专以上学历证书;
    (3)地址变更:需提交新地址办公场所证明(无偿使用的办公场所应提交无偿使用证明和房产证明;有偿使用的办公场所应提交租期不少于一年的租赁协议和房产证明),“变更登记内容”栏内须注明变更后的地址、邮编、服务电话;
    (4)业务范围变更:需提交新增业务的项目、发展计划、物质条件、从业人员、资金等具体说明及需提供的证明文件。
    (三)初审程序:按照初审标准对受理人移送的变更材料进行初审,对申请人提交的变更材料产生疑问的,可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现场或有关部门进行核实,并填写《变更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材料的核实记录》。在《变更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审批表》的“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初审意见”栏内签署意见,并加盖行政许可专用章。
    (四)时限要求:5日内完成。

    四、变更材料的上报转递
    (一)岗位责任人: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人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市场处审核人员。
    (二)标准: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完整、及时提交签署了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初审意见的变更材料和其他相关材料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程序: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人应将变更材料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市场处审核人员当场接收。
    (四)时限要求: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初审意见后5日内完成。(区县将变更材料上报转递的时间不计入行政许可时限)

    五、审批
    (一)岗位责任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复审、审定人员。
    (二)审批标准:
    1、变更材料应当齐全、规范、真实、可行、有效;
    2、变更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机构名称变更:企业需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使用变更后新名称的证明材料;事业单位需提交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同意使用变更后新名称的证明材料;其他法人单位需提交相关登记注册管理部门同意使用变更后新名称的证明材料;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需提交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的有效文件、工作人员登记表(本人),大专以上学历证书;
    (3)地址变更:需提交新地址办公场所证明(无偿使用的办公场所应提交无偿使用证明和房产证明;有偿使用的办公场所应提交租期不少于一年的租赁协议和房产证明),“变更登记内容”栏内须注明变更后的地址、邮编、服务电话;
    (4)业务范围变更:需提交新增业务的项目、发展计划、物质条件、从业人员、资金等具体说明及需提供的证明文件。
    (三)审批程序:按照审批标准进行审批。
    审核人员对符合标准的,应提出“建议准予行政许可”的审核意见,在《变更北京市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审批表》的“审核人员意见”栏内签署意见并签字后,将申请材料送主管领导复审。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的,应提出“建议不予行政许可”的审核意见,在《变更北京市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审批表》的“审核人员意见”栏内签署意见并签字;同时应注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送主管领导复审。时限要求:2日内完成。
复审人员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在“复审人员意见”栏填写复审意见并签字后,转交领导审定。不同意审核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流意见,在“复审人员意见”栏填写复审意见及理由并签字后,转交领导审定。时限要求:3日内完成。
    审定人员在“领导审定意见”栏签署“变更准予行政许可”的审定意见后,退审核人员,转入核发《变更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公示程序。
    在“领导审定意见”栏签署“变更不予行政许可”的审定意见及理由后,退审核人员,转入核发《变更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告知程序。时限要求:4日内完成。
    (四)时限要求:9日内完成。

    六、变更许可和公示
    (一)岗位责任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市场处审核人员。
    (二)操作程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市场处审核人员应在领导审定后1日内制作《变更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将行政许可变更情况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示,申请材料和行政许可过程中形成的文字材料按要求归档。
    (三)时限要求:1日内完成。
    (四)提示强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市场处审核人员应制作《变更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交申请人,并当场填写《北京市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送达回证》。

    七、不予变更许可和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市场处审核人员。
    (二)操作程序及时限要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市场处审核人员应在领导审定后1日内制作《变更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通知申请人领取并告知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
    (三)时限要求:1日内完成。
    (四)提示强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市场处审核人员应制作《变更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交申请人,告知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并当场填写《北京市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送达回证》。
 
    第三部分 附注
 
    一、中外合资、港澳独资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的有关事项
    中外合资、港澳独资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的申请、变更,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条件、标准等内容,参照本规程执行。
    二、中外合资、港澳独资和北京市市级单位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规程
    (一)中外合资、港澳独资和北京市市级单位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的申请,参照本规程,直接向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申请材料,并应当在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后五日内,到注册经营场所所在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市场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二)中外合资、港澳独资和北京市市级单位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的变更,参照本规程,直接向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变更申请材料,并应当在取得人力资源服务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后5日内,到注册经营场所所在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市场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三、分支机构
    (一)北京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本市申请设立分支机构,按照申请北京市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规程办理。
    (二)其他省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在北京市设立分支机构,还应提交其省级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部门的批准证明。
    (三)北京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其他省市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事先应向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书面材料说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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