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简单的劳动关系,就为了逃避责任或降低用工成本,一些用人单位故意制造出三方、四方甚至更多牵连的复杂关系。记者昨天从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获悉,该中心选取了近年来办理的涉及复杂劳动关系的案例,发布了9类不良企业复杂劳动关系用工陷阱,提醒劳动者避免陷入误区。
隐蔽用工
超市促销员最明显
隐蔽用工的情形,在超市(或商场)促销员中体现的最为明显。从表面来看,促销员一般是由供应商招聘并派驻到超市推销其产品,是供应商的员工。但实际上促销员在工作期间主要受超市的管理。但由于促销员是与供应商签订的劳动合同,裁判机关往往就按照合同来确定二者存在劳动关系,而不考虑超市的实际用工,这就使得超市享受用工权利、却不承担责任。
致诚中心人员说,如果从员工招聘、工作安排、日常管理、工资发放和奖惩几方面来判断,可以看出促销员与超市或者供应商,都有某些方面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但是促销员根据超市的指令、在超市的控制下工作,已经完全融入这一组织;超市才是这些劳动力的实际使用者、是工作指令的实际下达者,并且这种工作具有一定的期限和连续性,这些特征显然是促销员和超市之间才有的。在我国目前司法实践并不认可双重劳动关系的情况下,毫无疑问促销员应当是与超市建立劳动关系的。
社保外包
签合同与上保险“分两家”
有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合同,却将员工的社保“外包”给人力资源公司。目前劳动部门的相关条文比较模糊,允许一些相关机构协助企业或者个人办理社会保险,但是社保关系到底是办到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单位,还是可以直接办到代办公司名下,并不明确,所以给这种用工和保险分两家的现象开了口子。而一旦劳动者的权利被侵害,就遇到了劳动关系不明的难题。
律师建议,在这种情形下,应当根据劳动关系的实质特征来认定劳动者究竟属于哪家公司的员工;如果公司不提供相应证据造成劳动关系无法分辨的,应当将两个公司列为共同的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确保劳动者权益。
关联公司
一套人马几套牌子
关联公司是指相互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的公司。“在我们办理的案件中,有一些用人单位就利用关联公司间的人员调动来降低用工成本逃避法律责任。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几家单位互相推诿,劳动者维权困难。”王芳说。
这其中又有几种不同的方式:如“张冠李戴”式,明明是在甲公司工作,签订的协议或合同上盖的却是乙公司的印章;利用人员调动来混淆劳动关系;通过“承包经营”阻断劳动关系;一套人马、几套牌子,让劳动者也无从知晓自己是哪个公司的员工。
律师建议,劳动者被原单位安排到新单位工作的,新单位就应当为其上保险;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而被原单位安排到新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如果工作满10年的,就有权要求新单位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
强迫员工改为“派遣工”
《劳动合同法》专门用12个条文来规范劳务派遣用工制度,但法律规范的粗线条难以应付现实中用人单位种种逃避责任的方法。
最常见的情况是“假劳务派遣”,也就是劳动者在某单位工作,双方已经建立事实劳动关系,该单位却强迫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同,然后再以“派遣工”的身份继续在单位工作,而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和工资标准等都完全一样。另外一种值得注意的情况是,在采矿等危险行业中目前并没有限制劳务派遣,这对职工的职业安全和工伤赔偿都存在极大隐患。还有一种情形是,在劳动者完全不知情、也未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同的情形下,用工单位就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派遣协议,将劳动者改成了派遣工。
律师建议,有必要出台《劳务派遣法》,或者在现有《劳动合同法》的基础上出台更为细致的实施细则,包括限制劳务派遣的适用行业,应当实行准入许可制度,劳务派遣职工的工伤保险应当由用工单位承担等。
租赁经营
责任也“出租”
单位将某个部门或者整体承包租赁出去,以提高生产率和经济效益,这种经营方式目前非常普遍,但是其招用的劳动者是与发包方还是承包方建立劳动关系,却在实践中引发很多纠纷。
律师说,在收集的案例中,不论哪种承包方式,发生纠纷后,发包的企业都拒绝承认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要么将劳动者推给承包承租的公司或个人,要么认为劳动者是“独立承包人”。因此建议,企业承包租赁给个人的,应当根据原劳动部的规定,承包租赁协议只是对企业与承包人(承租人)有效,并不影响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企业被其他平等主体承包经营的,除非劳动者被明确告知单位已被承包出去,并且与新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否则,均应认为劳动者是与原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其他陷阱
层层转包,包工头混淆雇佣关系。主要出现于建筑行业中包工头与农民工之间。
挂靠经营,变相获得政府许可。主要存在于私人车主挂靠运输公司从事经营,以公司的名义招揽生意。这实际上是一种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的行为。
劳动关系、劳务雇佣关系难区分。
注销公司,切断劳动者的工作年限。由于公司注销或被吊销,劳动者往往不知情,无法及时主张权利,这种情况下,劳动者的权利就有被侵害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