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管理
并购:一波三折后的短暂幸福
2007-10-14 11:37  浏览:287

      升级辅菜单:并购时合理安置员工 
  
  在整个六月份,刘总都紧紧地盯着《劳动合同法》的表决通过情况。

  当看到表决通过的全文后,刘总长舒一口气。“看来我们的并购业务还有的做。”

  刘总是一家投资公司主管并购和国企改制的总经理。并购业务中,人员安置是重要因素。所以自从《劳动合同法》开始修订和审议后,刘总就一直关注着这部法律的条款。

  尽管这部法律开宗明义就讲,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然而对于拿高薪的员工来说,新的规定却有些不公平。

  在六月新法进行三审的文本中,有些条款和刘总的业务尤其相关。其中影响最大的一条规定是这么说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其中特别指出:“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而此前对于收购国有企业的需要买断工人工龄的,都是执行的劳动部下发的481号文件,《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其中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如果按照新的规定,则意味着高收入的员工得到的补偿将比以前低。而这些人基本上是公司的骨干和管理层。

  目前进行财务投资的收购者,通常是所谓的PE,他们不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所以公司的经营还要依靠原来的管理层。而管理层得到的赔偿的降低,则意味着管理层对于收购的积极性降低。如果是管理层将买断得到的补偿用于投入到被收购后的公司,则意味着管理层持股比例下降了,最终的结果还可能是管理层的积极性受到了打击。另外,对骨干员工的补偿增加,也有可能使得收购成本降低。

   看到这样的法律条文,加上如今国企改制也渐入尾声,所以刘总觉得今后的并购业务没办法做了,于是他派了两个分析员跟踪劳动合同法的审议和修改情况。

  今年六月底,最终审议通过的《劳动合同法》中,却在附则部分补充了一条令刘总欢欣鼓舞的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这样一来,刘总的疑虑也打消了。按照这个规定,对于2008年1月1日前的劳动的补偿,还是按照481号来执行。收入高的劳动者依然可以拿到较高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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