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遣/外包
当前开展劳务派遣应注意的问题
2011-01-26 12:09  浏览:291

  劳务派遣,作为一种新的用工形式正在各地悄然兴起。然而,有些地方在开展这项工作时,认识错位,操作不当。笔者结合开展劳务派遣工作实际,谈谈当前开展劳务派遣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要正确给劳务派遣定性定位。 有少数领导认为,劳务派遣无非就是把人往用工单位一

  劳务派遣,作为一种新的用工形式正在各地悄然兴起。然而,有些地方在开展这项工作时,认识错位,操作不当。笔者结合开展劳务派遣工作实际,谈谈当前开展劳务派遣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要正确给劳务派遣定性定位。

  有少数领导认为,劳务派遣无非就是把人往用工单位一派,到时收收管理费。于是,在这种思想指导下,有的不是通过建立劳务派遣组织去开展工作,而是把这项工作安排一个行政科室去管理。还有的把重点不是放在服务上,而是循着计划用工时期的思路,整天琢磨着去管这管那。其实这些都是对劳务派遣的曲解。按照规定,劳务派遣是一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将被派遣人员派往其他单位提供劳务活动并获取经济收入的经营活动。这就要求我们,一是要给劳务派遣一个独立法律地位,而不能用计划经济模式去运作;二是要把工作的基点和重心放在服务上,通过优质的服务而获取一定的服务费。实际上,从劳务派遣的整个过程看,无论是开始人员的招聘、选派,还是其间的劳动合同的签订,工资的发放和社会保险的办理,以及结束后的人员再派遣,都是一个较为复杂的服务过程,并非人一派等收费那样简单。

  二、要把劳务派遣与职业介绍融为一体。

  据调查,目前各地劳动就业部门开展劳务派遣,其运作模式大抵有三种:一种是前面提及的以行政科室主抓的管理型;一种是劳务派遣公司一块牌子一套班子,经济上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独立型;还有一种是劳务派遣公司与职业介绍所两块牌子一套班子合着办公的混合型。从实际情况看,第一种模式,因不具备独立的法律资格,在收费、劳动合同的签订等许多问题上都无法处理,尤其是发生了劳动争议,更是无法解决,属违规操作,应尽快摒弃。第二种模式,责权明确,运作规范,但由于太独立,与职业介绍相脱节,也有许多问题不好解决。比如,派遣前的资源储备,储备少了,企业不满意,储备多了,剩余的人一时无法安置;再如,派遣中的人员调整和派遣结束后的人员再就业也是一个矛盾。这几年,我们运作的是第三种模式,就较好地化解了矛盾。派遣前,企业要人,我们直接从职业介绍所的资源库中调出,任凭企业优中选优;未被企业选上的,及时将他们安置到别的岗位上去,企业满意,求职者也无怨言。派遣中,企业用人要调整补充,什么时候要,能在最短的时间将人送到。派遣结束后,人员返回派遣公司,我们通过职业介绍所也能在最短的时间,将返回人员安置到新的工作岗位上。由于实行的是两块牌子一套班子,对于人员的组织和派遣,职业介绍所完全实行免费服务,降低了求职者就业成本,深受广大求职者的欢迎。笔者认为,开展劳务派遣,最佳的办法是与职业介绍工作融为一体。

  三、要进行严格意义上的劳务派遣。

  所谓严格意义上的劳务派遣,简单地说,是指严格按操作程序办事,即:在进行派遣工作前,派遣公司要与被派遣的用工单位签订劳务合作协议,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用工单位要与被派遣人员签订岗位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派遣后,用工单位将人员工资、保险等费用按约定汇给派遣公司,派遣公司及时进行工资发放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现在,有些地方在进行劳务派遣工作时变了味。一是在协议和合同签订上不够严肃,简单从事;二是在保险问题上,一味迁就用工单位,险种不全;三是发生了劳务纠纷,相互推诿。通过这几年的实践,我们认为:劳务派遣是一件较为复杂的工作,应积极稳妥地推进。比如,合同和协议条款不明确,发生了纠纷就难以处理;再如,社会保险投保选种不全,就会带来许多问题。如,失业保险未缴,派遣结束后,派遣人员就无法享受失业救济,尤其是医疗和工伤保险费未缴,一旦发生情况,就会带来无穷的麻烦。笔者认为,条件不成熟宁可暂缓开展派遣,也不要勉强为之。

  四、要建立和完善一套严格的规章制度。

  从目前情况看,有些地方劳务派遣工作开展多年,而且形成了一定的规模,但仍未建立一套严格的规章制度。从长远看,不利于派遣工作深入持久的开展和规模的扩大,从现实来讲,因为制度不完善,工作无章可循,经常扯皮。笔者认为,既然劳务派遣这种用工形式越来越受到社会的认可,这说明,劳务派遣的方向是正确的,那就应当把它当作一项朝阳产业来抓。当前急需要做的事情:一是结合本地实际,争取当地政府尽快制定出台有关劳务派遣的相关文件;二是研究制定一套行之有效的工作流程和操作办法;三是健全机构,理顺关系,尽快摒弃与之不相应的错误做法,以保证劳务派遣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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