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管理
员工违规跳槽,单位也不能扣档案
2006-08-26 09:56  浏览:303

      一年前,某机械厂为开发新产品、提高竞争力,来到某名牌大学招聘,与应届毕业生小周(非沪籍)签订了劳动合同。为此,厂方向小周所在高校支付了3000元的教育资助费,并将小周的户口落入该厂集体户。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小周必须为企业服务5年,如果小周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违约金 20000元和教育资助费3000元。

      半年后,小周提出辞职。机械厂批准了小周的辞职,但要求小周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和教育资助费。结果小周没有支付违约金,机械厂也没有为小周办理退工手续,并且扣留了他的人事档案。

  又过了三个月,小周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机械厂办理退工手续,转移人事档案。厂方则提起反诉,要求小周赔偿违约金和教育资助费。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小周提出辞职后,厂方既予批准,即应及时为小周办理退工手续。机械厂不为小周办理退工手续,确有过错,应当改正。小周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违反了双方的合同约定,理应承担违约责任,按约定支付违约金。但是,遗憾的是,机械厂没有在小周拒付违约金后的六十日内提起劳动争议仲裁,放弃了主张自己权利的机会。由于已经超过了仲裁时效期,机械厂的请求不予支持。

  为什么同样过了三个月,小周的主张能够得到仲裁部门的支持,而机械厂的反诉却被拒绝?因为按时办理退工手续,是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后的法定义务。劳动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从某种意义上讲,它体现的是一种人身关系。劳动合同终止后,双方仍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用人单位不开具退工单,不办理退工手续,劳动者就无法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正常规范的劳动关系,这是一种侵犯劳动者就业权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机械厂的反诉则不同,它体现的是一种财产关系,在法律上一般受到时效期限的制约。同理,如果不是受时效影响,机械厂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小周由于延迟退工造成的相应损失。

    目前,辞职者一走了之,以逃避支付违约金的现象时有发生。对此,用人单位完全可以通过法律渠道主张权利并获得支持。但是一些用人单位认为拒绝退工、扣留档案是唯一对抗个人违约的办法,实际上既妨碍了员工正当的就业权利,也会使自己的合法权利遭受损失。以上机械厂的教训再次提醒大家:这种以侵权行为对抗违约行为的做法并不可取。

    最近,依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和《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关于改进本市单位办理招退工登记备案手续的意见》中重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工作)关系后(含标准劳动关系和特殊劳动关系),应在7日内向职业介绍所办妥退工登记备案手续。用人单位使用劳动者为全日制职工的(指标准劳动关系),在办理招工或退工登记备案手续后,必须按国家和本市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做好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的调集、保管、转移等工作。

    用人单位办理退工手续时,应填写一式四联的《上海市单位退工证明》,并盖章。其中第三联交被退劳动者本人。此外,用人单位也可向职业介绍所申请,直接在上海劳动保障服务网上办理劳动者的招工或退工登记备案手续。必须强调的是,网上办理退工登记手续时,仍应按规定填写《上海市单位退工证明》。

  如果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没有按照以上规定及时地办理退工手续、转移人事档案,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也可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同时,劳动者也要珍惜自己的职业信用,履行对用人单位应尽义务。这样,才能维护劳动力市场的正常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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