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与解聘管理制度
第一条 员工要求调离本公司,应提前十五天向该部门主管提出书面离职申请,在未得到批准前,应继续工作,不得先行离职,否则扣发该月工资。
第二条 公司根据职员的表现或经营策略,需要解聘员工,应提前十五天通知被解职的职员。
第三条 职员因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或试用不合格而被解聘的,应由所在部门主管填写《解聘职员申请表》,报人力资源部批准,一线经理以上人员的解聘,须上报总经理批准。由人力资源部存档,并通知被解聘人员办理离职交接手续。
第四条 上述各种原因结束聘用或试用关系的职员,在接到正式通知后,均应向人力资源部领取《移交工作清单》,按该清单要求,在离开公司之前办完有关工作移交手续,其应领取的工资,应于上述手续办妥后再予发给。
第五条 将人事关系调入公司的职员,应于一个月之内,将人事关系调出。人力资源部与市人才交流中心联系,解除与该员工的人事代理关系,办理退档手续。
第六条 由公司统一管理的《就业证》、《暂住证》的离职职员,在办理完有关手续后,人力资源部将其归还其本人。
离职与解聘管理制度
2006-08-18 07:41 浏览:2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