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总务
员工的考勤、休假、请假制度
2006-12-23 01:34  浏览:363

    第一条 职员考勤、休假和请假应严格按照公司《职员考勤、休假、请假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条 工作时间

    实行每周六天工作日;每天工作9.0小时,上班时间:7:30---17:00 其中11:00---11:30为午餐休息时间;周六或周日选择一天休息。

    第三条 迟到、早退或旷工

    员工应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不迟到、早退、旷工。从每月月初开始累计迟到(早退)按分钟计算扣除当月工资,1分钟扣除1元,第一次迟到(早退)提醒注意,第二次迟到(早退)口头警告,第三次迟到(早退)写出书面检查,并再加罚款50元。当月累计7次迟到(早退)的,给予警告处分,当月连续三次警告的,公司有权予以劝退。

    每次迟到(早退)30分钟以上的,按旷工(半天)处理。旷工一天扣除2倍的当日基本工资。当月累计旷工5.5天,连续旷工3天者,公司有权予以劝退。

    第四条 上班时间
   
    一、 上班时间不允许做与工作无关的事,禁止读报,读与工作无关的书籍, 不允许聊
天,不允许打私人电话,因公外出应请示主管。

    二、 不允许员工从事第二职业或对外兼职活动,但鼓励员工利用业余时间参加自学 考试、学习培训,提高业务技能。

    第五条 加班

    如因工作需要,需在非工作时间工作的,经部门主管同意,可加班。加班者,需填写加班申请单,交由部门考勤人员备案。但公司不提倡不必要的加班,如因个人的原因,拖延工作时间,不算加班。公司规定经理级以下人员为计酬加班,为5元/小时。经理级以上人员为不计酬加班

    第六条 假期管理

    为严格劳动制度,加强公司对员工假期的管理,对各种假期的申请和审批程序做如下规定。

    一、节假日:

    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包括元旦(1天)、五一(1天)、国庆(2天)、春节(3天)等法定休假日,参照政府机关规定执行。

    二、工作年假: 工龄满一年以上、业绩突出的员工,经主管报请总经理批准,可享受5天年假。工龄满二年以上、可享受7天年假。主管安排职工休年假时,需提前15日向总经理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休假。确因工作需要无法安排休假的,由公司给予相应补助。

    第七条 事假

    员工在工作期间,确有私事要处理,必须请假。员工请事假须先填写“事假申请单”,1至3天(不超过3天)的由部门主管批准,3天以上的由部门主管核准,报分管副总批准。事假期间扣除当日基本工资及当月满勤奖。事假超过10天以上的,公司有权予以解聘(特殊情况除外)。经过批准的申请单交部门考勤员备案。因急事,如不能及时提前请假的,应于当日打电话通知本部门,回来后及时补填请假单。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开的,按旷工处理,扣发当日工资及当月满勤奖;员工旷工连续超过3日,公司可无条件解聘。

    第八条 病假

    员工确实因病不能上班时,应填写“病假申请单”,并出具医院证明,1至3天(不超过3天)的由部门主管批准,3天以上的由分管副总批准, 扣发当日工资及当月满勤奖,经过批准的申请单交部门考勤员备案。

    员工因急病,不能及时提前请假的应于3小时内打电话通知本部门,并于上班后补填请假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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