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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转正后的工资会比试用期时的还要少

   日期:2007-12-29     浏览:773    评论:0    
核心提示:刚刚跨入2005年,小王便成功应聘进入了上海一家对外贸易公司担任贸易主管。例如,在今年2月份计算员工病、事假时,不能够用工资

  刚刚跨入2005年,小王便成功应聘进入了上海一家对外贸易公司担任贸易主管。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从05年1月16日至06年1月15日,并约定3个月试用期,试用期月薪4000元,转正后月薪5000元。由于小王在工作中表现优异,并通过自身的关系为公司带来了业务。春节前他向公司提出提前转正的申请,公司领导爽快的同意了,决定于2月16日起转正。但是当小王拿到2月份的工资时却傻了眼,按合同约定转正后的工资应该多于试用期的工资,但是现在拿到手的工资反而更少了。百思不得其解的小王马上向公司人力资源部查实,得到的回答是这样的:

  原来在计算2月份工资的时候,因为2月9日至15日为春节休假,实际工作日只有17天,即节前8天,节后9天。于是他的工资就成了:

  4000/20.92 X 8 + 5000/20.92 X 9 =3680.69(元) 方式(1)

  并向其解释公式中“20.92”是按《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中规定的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不熟悉薪资计算的小王一时也无话可说,但是他坚持一点——转正后的工资肯定不会比试用期时的还要低。在小王的一再要求下,人力资源部答应重新计算,于是他的工资成了:

  4000/20.92 X(20.92-9)+5000/20.92 X 9=4430.21(元) 方式(2)

  其中转正9天的天数没有问题,但试用期天数则比原来的8天多出了3.92天。此事原本就可以过去了,新计算出的工资的确比原来高了不少,但喜欢刨根问底的小王还是有疑惑,他觉得既然可以用方式(2)的公式来计算,那么为什么不能按当月实际出勤的天数来计算呢?于是他给出了自己的公式:

  4000/17 X 8+5000/17 X 9=4529.41(元) 方式(3)

  这样比原来人力资源部计算出的结果还多了99.20元。然而这次人力资源部不买帐了,认为小王是“鸡蛋里挑骨头”,并指出:按《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中第十四条之规定,计薪日应当包括法定节假日的3天,则2月份试用期应计为11天,加上转正的9天,总共是20天,所以认定小王的计算方法是错误的。这回人力资源部又给出了一个新的计算公式:

  4000/20 X11+5000/20 X 9=4450(元) 方式(4)

  反反复复几个来回,大家各执异词,小王也被越弄越糊涂了,到底自己能够拿到多少工资呢?

  经过对多家公司薪资福利计算方式的调查,结果显示在小王的这种情况下,方式(2)和方式(3)是被运用最多的,尤其是方式(2)。这“20.92”的出处为《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沪劳保综发(2003)2号)第十四条规定:“加班加点的日工资计算:按本办法第九条原则确定的计算基数,除以每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20.92天;小时工资的计算:日工资除以8小时。在制度工作日内请病、事假等的日工资计算:按本办法第九条原则确定的计算基数,除以发生当月的计薪日。计薪日是指国家规定的制度工作日加法定休假日。”从此看出,是不是一定要用20.92天/月来计算这类状况的工资是不一定的,公司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决定。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制度工作日”并不等同于“计薪日”。例如,在今年2月份计算员工病、事假时,不能够用工资基数去除以20.92,而是应该加上法定节假日的3天,则为23.92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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