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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记录控制程序

   日期:2007-12-25     作者:廖圣强    浏览:197    评论:0    
核心提示:建立标识、收集、编目、查料、归档、贮存、保管及处理质量记录的程序,以提供达到要求质量及质量体系有效运作的证据。7.1 管理者

  1.0 目的

  建立标识、收集、编目、查料、归档、贮存、保管及处理质量记录的程序,以提供达到要求质量及质量体系有效运作的证据。

  2.0 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与质量体系直接有关的记录,这些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采购记录

  ——合同评审记录

  ——供应商的评估报告

  ——管理评审会议记录

  ——内部质量审核报告

  ——纠正及预防措施记录

  ——检验记录

  ——培训记录

  3.0 定义

  质量记录是指所有作为证明达到质量要求及质量系统有效运作的记录。

  4.0 相关文件

  质量记录总览表

  5.0 职责

  5.1 管理者代表负责审批及保存“质量记录总览表”。

  5.2 各部门主管负责相关质量记录的存档及贮存。

  6.0 相关记录

  过时及已作废的“质量记录总览表”由管理者代表保存。

  7.0 内容

  7.1 管理者代表须拟制及更新“质量记录总览表”,该表须详细列明各项质量记录的资料,资料的内容包括但不局限于:

  ——保管/使用部门

  ——质量记录名称

  ——表格编号(如适用)

  ——保存期

  ——索引方法

  7.2 管理者代表负责审批 “质量记录总览表”并保存。

  7.3 各项质量记录的使用部门负责人收集质量记录,确保其完整及准确性。如有人事变动应将质量记录交接,如暂时无替代人员由管理者代表指定人员交接。

  7.4 质量记录的修改方法是在取消的资料上划上删改线,修改人须在修改处加以签名及写上日期。

  7.5 各项质量记录的保管人员负责将质量记录妥善保存,以便随时查阅。

  7.6 质量记录须贮存在适当地方,以防止质量记录在存放期内变坏,受损及遗失。

  7.7 当有增加/减少质量记录或对存放期有任何更改时,各部门主管须申请更新“质量记录总览表”并经管理者代表审批。

  7.8 作废“质量记录总览表”须盖上“作废”印章以作识别,由管理者代表存档不少于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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