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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社会责任:劳动合同主体利益平衡的新路径

   日期:2007-12-23     来源:《经济导刊》    作者:郭慧敏 张娜    浏览:354    评论:0    
核心提示:劳动合同法立法过程中曾历经多次热烈的争议,现今在新法实施前夜的一些国内著名企业的裁员行动中,劳动合同法再掀争议。②   

  劳动合同法立法过程中曾历经多次热烈的争议,现今在新法实施前夜的一些国内著名企业的裁员行动中,劳动合同法再掀争议。

  文/郭慧敏 张娜

  新的劳动合同法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华为、沃尔玛等企业近期大规模的解聘或裁员,引起舆论界及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关注。

  其实,劳动合同法在制定过程中就已经引发了法学界甚至是全社会的轩然大波,围绕是否固化企业用人机制,是否过分向劳动者倾斜,是否过分约束了用人单位产生意见分歧。劳方代表认为,劳资冲突已经成为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之一,劳资力量不对等是整个社会的普遍状态,草案提高劳工标准,有利于劳资关系的稳定。而被标上标签的法学家董保华则指出,草案对劳动者保护的标准过高、执行困难、不利于企业的发展。目前的劳动合同法草案在企业现有的责任之上提出超前的要求,会破坏现有的公司管理秩序。劳动者与企业间的平衡点应是低标准、广覆盖、严执法。争论的焦点集中于如何实现劳资双方的平衡。

  劳动合同法本着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目的出发,未及实施却阴差阳错地将一些劳动者“赶下”劳动的舞台,这提醒我们不得不再次思考在我国现实劳资关系状况下,如何实现劳资关系的平衡。

  劳动合同法:外部约束主导

  正式出台的《劳动合同法》似乎更加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概念。在现有的市场状况下,急于给劳动者增加的权利能否实现是法律必须考虑的内容。所以,任何关于劳动合同法的探讨必须立足于我国的劳动关系现状,可行性是重点。

  由于我国处于一个特殊的历史阶段,劳动关系具有一系列转型的特征,劳资关系从一致型,到冲突再到利益均衡型是一个动态的复杂性过程。

  与民法中的合同相比,劳动合同具有最重要的两大特性:从属性和附合性,而且,劳动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资本的全球化和市场化的双重夹击导致中国的“弱劳工”现象成为一个特殊的问题。由于中国集体劳权的不到位,市场化过程中劳动合同民法化不能体现,劳动合同的隶属性与市场主体相对平等性形成了矛盾。

  对于劳动合同关系的调整,过去了我们过份强调了外在的国家强制制约,而忽略了社会和企业自律在劳动合同中的作用。从微观层面看,由于劳动者是劳动力资源的载体,劳动力资源作为一种经济资源,保护劳动者实际上是保护劳动力资源,保护投资者和企业的利润源泉。从宏观层面看,我国经济发展正陷入“内需不足→依赖出口→低价竞销→利润低下→劳动收入增长缓慢→内需不足”的恶性循环,而打破这一恶性循环的关节点,在于加大劳动法保护劳动者的力度,提高劳动者的收入,扩大消费者需求。对于企业来讲,员工和消费者是非常重要的两极,一方面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要靠员工;另一方面企业的存在价值和发展成就要由消费者来认可和肯定,如果消费者不能接受企业的产品和提供的服务,那么企业的存在也就失去了意义。善待员工、服务消费者也构成了企业社会责任的两极。

  只有建立和谐劳动关系,把人的工作做好、做透才可以把企业无穷的创造力发挥出来,这是增加企业利益的综合点。而多重规范劳动合同则是提高企业竞争力的一个重要方面。

  企业社会责任提供平衡劳资关系新路径

  通常人们强调企业社会责任的外在约束性。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的责任除了为股东或出资者追求利润外,也应该考虑相关利益人,即影响和受影响于企业行为的各方的利益。①其中企业劳动者是最主要的相关利益人,劳工标准的实施和劳工权益的保障是企业社会责任中最直接和最主要的内容。它主要要求企业在劳动合同过程中能够遵守相关劳动保障法律,同时从以人为本的角度出发,对企业雇员负责,考虑到员工的需求和需要,积极确保员工劳动权益的实现,包括劳动条件、安全生产、工资福利和其他与劳动有关的基本人权,主动改善劳动者的劳动环境和生存环境,并实行人性化的管理,实现员工和企业的双赢。

  以跨国公司为主要对象企业社会责任问题与国际劳工运动、人权运动、消费者运动、环保运动互相联系,并得到了联合国和国际劳工组织的直接鼓励和促进。SA8000是全球第一个可用于第三方认证的社会责任国际通用的标准,它适合于各类工商企业和公共机构。②

  企业社会责任的灵魂在于追求企业自身利益与社会各方利益(这里指劳动者利益)的平衡与兼顾③,这与劳动合同法利益平衡的价值诉求是一脉相通的。在我国实施社会责任运动,与贯彻实施劳动法,其基本原则和精神都是一致的。④籍此,将企业社会责任写入劳动合同法,一方面是将企业社会责任法制化的需要。从西方发达国家来看,企业社会责任是靠市民社会的基础和各种社会运动的推动发展起来的。但是在中国,企业社会责任还未形成气候,侵害劳工权益的事件层出不穷,公众对于社会责任的认知度普遍不高,社会还未形成企业社会责任的民间基础。步《公司法》的后尘,在劳动合同法中写入企业对员工的社会责任,能够起到法律监督和唤起舆论监督的作用,提升社会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认知度,从而提高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另一方面,在劳动合同法中纳入企业社会责任,就是将对企业的外部强制压力转变为企业内生自发的动力,强化企业遵守和落实劳动法律法规的意识,提高其自觉性和主动性、积极性,使提高劳工标准的外部压力转化为企业的自律行为。

  落实企业社会责任,倡导企业自律

  对于企业来说,对劳动者承担起社会责任,意味着在短期内企业可能要支付更多的成本。但是企业社会责任并非一种商业姿态,而是在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时企业内在的需求和自觉行动。从长远的眼光和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对员工承担社会责任符合企业的利益。这为在劳动合同法中倡导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提供了可行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首先,企业对员工的社会责任符合先进的企业管理理念,是企业发展的趋势所在。

  现在掀起的企业社会责任建设运动,从管理的角度,是一个现代企业管理从单重管理向双重管理的转变,从非自觉责任到自觉责任的升华。在知识经济时代,人力资源成为企业最重要的资源之一。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越来越依赖员工们的个人主动性与创造性,员工的认同将为企业增加更多的潜力。企业承担起对于员工的社会责任,提高劳工标准,能够激励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减少常规性的错误和缺勤。增强员工的责任感和对工作投入与付出的潜在影响力,使企业更容易招募到优秀员工,从而提高企业的生产力,符合先进的人力资源管理理念。树立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和制度无疑是我国企业健康发展的方向。

  其次,企业对员工承担社会责任有助于提升企业竞争力。

  对于现代企业来说,企业社会责任的承担是企业的一项竞争力。企业善待员工,形成良好文明的企业文化,能够提升企业形象,增强顾客的忠诚感,提升企业效益。企业社会责任也有助于企业打造企业品牌,增加其社会影响力,能够为企业带来更多的社会赞誉,是一种有效的广告形式。

  在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广泛展开的国家市场,企业社会责任的承担已经成为了国际市场准入的通行证。突出的是SA8000劳工标准在非政府层次的广泛实施,社会责任的评价有多种多样,如道琼斯可持续发展指数、多米尼道德指数,《商业道德》、《财富》等都将企业社会责任纳入评价体系。

  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为劳动合同法实现劳动合同双方利益平衡提供了一条出路。然而,单靠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是不够的,还需要加强企业社会责任相关制度建设的完善,最终使企业认识到自身的生存发展与社会责任的承担密不可分,形成企业社会责任的民间基础,劳动者与雇主的权益才可能实现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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