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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保障局称强迫买断工龄违法

   日期:2007-12-23     来源:北京晚报    作者:代丽丽    浏览:353    评论:0    
核心提示:(实习记者代丽丽)在《劳动合同法》即将实施之际,一些企业误读了劳动合同的内容,认为企业雇用的非全日制用工也必须给员工办理保

  本报讯 (实习记者代丽丽)在《劳动合同法》即将实施之际,一些企业误读了劳动合同的内容,认为企业雇用的非全日制用工也必须给员工办理保险,因此赶在年底之前要和员工解除合同。市劳动工资处李长保调研员在做客《城市零距离》时说,雇用小时工必须给员工上保险是企业对于《劳动合同法》的误读,对于非全日制用工,法律并没有规定用人单位必须要为员工上齐所有保险,只要负担工伤保险即可。小时工的工资里面就已经包含了企业要为员工交纳的保险。

  李长保介绍说,《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可以招用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可以考虑同时跟两家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但是首先要明确社会保险由哪一个企业负责。个别企业不想招用没有保险的人员是想规避企业为员工交纳保险的责任,实际上这在理解上是有偏差的。企业招用小时工在保险上没有强制义务,实际上小时工的工资里面就已经包含了企业要为员工交纳的保险费用,由员工自己到经办机构交纳保险。

  针对一些企业要员工买断工龄的问题,李长保介绍,所谓“买断工龄”的说法根本不存在,工龄是买不断的,企业强迫员工买断工龄的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但当初企业改制时通过支付补偿金与员工重新签订合同的做法是政策允许的。

  链接:网友反映单位不签合同问题最突出

  本报讯 (实习记者张楠)今天上午,东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副局长就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解除和终止以及集体合同、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等问题,在数字东城网站上在线回答了网友的提问。

  对于网友提问最集中的“新单位不签劳动合同”这一问题,东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许汇表示,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从第二个月开始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此外,针对“试用期是否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这一问题,许汇指出,从明年1月1日开始,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职工就依法享受带薪年假,按规定试用期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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