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维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监督调研组的调研报告显示,今年上海经济总量和人均GDP均呈高速发展态势,但本市企业职工收入增长与经济增长之间出现了脱节现象。
■法律强调保护弱者,最终是为了实现公平。
各国立法实践强调雇主义务
年末,一些企业正常或者非正常地调整企业人力资源结构,被一些媒体报道或者炒作为“应对劳动合同法”之举,引来社会各方的关注。
一部旨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调节劳资双方关系平衡、追求劳资双赢的《劳动合同法》,再一次被“立法束缚企业”的某些专家言论攻击。
早在劳动合同法草案征求意见之初,就有一位劳动法学专家向全国人大提交一份长达1.5万字的修改意见与建议,认为劳动合同法使企业责任超前,与世界通行的人力资源管理理念不符。加大企业责任,就会使企业用人自主权受
到严重束缚,背上沉重的用工包袱,难以实行优胜劣汰的灵活管理,影响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最终影响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会对经济带来负面影响。
劳动合同法保护相对弱势的劳动者,就是对“企业”的歧视吗?的确,从理论上讲,任何一部法律,对相关利益方的权利、义务界定一定建立于公平对等的基础之上,这是国际惯例。但还有另一个国际惯例,那就是强调保护弱者。据资料显示,在国外,类似劳动合同的一些法律通常被称为《雇工权利保障法》,顾名思义,就是保障劳动者。它制定的初衷,就是要使它成为广大劳动者依法维权的重要护身符之一。
《劳动合同法》是劳动法律的一个构成部分,以社会利益作为直接的立法取向,而对劳动者的保护是社会利益最基础的东西。
再看一看国外劳动法律,在确保原则平等前提下,大多是保证雇工权利,强调雇主义务。
保护弱势劳动者体现法律公平
法律公平包含多种意义:法律制定中的平等原则;现实社会环境中的平等;利益各方的平等……
然而,现实中劳动者和企业或者说资方,是怎样一个地位呢?
劳动力供远大于求,“资”远强于“劳”。绝大多数劳动者维权自觉性低,并非他们还没有觉醒,而是因为很多人付不起维权的昂贵代价,以致连维权的声音都不敢发出。“沉默的”大多数是缺乏话语权的普通劳动者。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研究所所长、劳动法博士常凯教授就我国工人的工资和企业利润之比指出,中国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劳动者并没有分享到多少经济发展的成果。中国职工工资总额占GDP的比例到现在只有13%左右。GDP一直往前发展,从走势上看工资总额占的比例在下降。
就在日前,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维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监督调研组的调研报告显示,今年上海经济总量和人均GDP均呈高速发展态势,但本市企业职工收入增长与经济增长之间出现了脱节现象。2000-2006年上海地方财政年均增长21.6%,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利润总额年均增长19.8%,但职工平均工资收入年均增长11.5%。这还是平均数。上海还有64%的职工低于平均工资线。而经营者的收入却较快增长。
再来分析一下,很多企业职工几年未加工资,有的就是因为从本企业本岗位转为劳务工而降低了收入。
这样的现状,我们能用“平等”两字来描述吗?
法律强调保护弱者,最终是为了实现公平。如果企业都能够“平等”“公平”地对待劳动者,自觉遵守一个企业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那么“面对没有弱者”的法律实践,如果更多限制了哪一方,那都当受到指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