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是知识经济的时代,人才竞争日益激烈,培训也因此受到了企业的广泛推崇,与此同时,由于受到薪酬等一些因素的诱惑,受训后的员工跳槽率也比较高,为了避免这种现象的发生,并减少由此给企业带来的损失,培训协议的签订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
培训协议是协商约定条款,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在法定条款之外,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协商规定的权利、义务条款。培训协议是指约定培训的项目、时间,期间的工资待遇,培训费用的支付、培训结束后的服务期限及更详细的。
签订培训协议应注意哪些方面?我主要谈以下四个方面。
一、首先应分清楚:服务期与劳动合同的期限的区别
所谓服务期,是劳动合同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协议中约定的劳动者应当为用人单位服务的气息。服务期限条款不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而是用人单位在招收或使用劳动者的过程中提供了特殊待遇后,与劳动者协商确定的一个附属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是指劳动个体规定的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有效时间,是《劳动法》第19条规定的必备条款之一。《劳动法》第20条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六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按照《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限长于劳动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由用人单位终止合同的,不得追索劳动者服务期的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服务期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续订劳动合同,对服务期的履行方式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以上规定,劳动合同期满企业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服务期,双方当事人应当续订劳动合同,企业不得强迫劳动者继续为企业服务,除非对服务期的履行方式双方有另有约定。
因此,企业一定要注意:劳动合同在处理劳动关系争议时处于核心地位,签订培训协议时约定的服务期限如与劳动合同中的服务期限不一致,应及时变更劳动合同或在培训协议的服务期限协议里作相应的文字说明,如:如果劳动合同服务到期,劳动合同中关于劳动合同服务期限的条款自动失效。
二、明确劳动合同的终止与解除的联系与区别
1、区别
劳动合同的终止,是由于劳动合同规定的期限已满或者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终止条件已经出现,劳动合同归于消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而产生的劳动法律关系至此不再存在。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和双方约定的终止劳动合同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合同期满以前依双方协议或一方的意思表示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执行,解除双方的劳动法律关系。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联系
劳动合同的终止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自然终止,一类是因故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属于劳动合同的因故终止。在合同期满以前如果提前终止劳动合同必须根据《劳动法》规定的条件。同时还要根据地方劳动法规的相关规定。
明确这二者的区别与联系就是要提醒企业,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期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264号)的规定精神,如果合同期满,员工要求终止合同,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如果在试用期内,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企业也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
三、培训协议中如何约定培训费的赔偿问题
首先企业应当明确,企业用于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费用的支付和劳动者违约时培训费的赔偿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但约定劳动者违约时负担的培训费和赔偿金的标准不得违反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等有关规定。因此,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违约者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受害者一方一定的经济损失。但是,由于员工接受培训的收益者不仅是被培训者,用人单位也是收益者之一,所以不分服务年限的“一口价”是不合理的。比如,单位出资3万元送你去培训,双方的培训协议规定你必须再为单位服务3年,在这3年里,不论你是第1年、还是第3年跳槽都必须赔偿3万元的培训费,这种规定显然不合理,因此,承担违约责任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不能无原则行事,一方不能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向另一方超标准索取赔偿费。
其次要明确培训费的赔偿方式。依据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 1995第223号)的有关规定,如果试用期满,在合同期内,企业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具体支付办法是:约定服务期的,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没有约定服务期的,按劳动合同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没有约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如:李某与企业在培训协议中约定如下:服务期限是三年,企业支付的培训费是9000元,如果李某违约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方式按刘某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即:将培训费按服务期限等分,刘某每服务一年递减3000元。刘某经培训结业后,在单位工作了一年,提出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刘某应当赔偿企业两年的培训费即6000元。
赔偿方式的确定为企业在应对因培训费用引发的培训争议时,提供了很好的法律依据,避免了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四、签订培训协议时,企业应注意以下几点:
1、对试用期员工一次培训费不要太大,只进行一些入职培训即可。虽然试用期也属于劳动合同期限,但由于试用期是一个比较特殊的时期,加之用人单位对员工的性格、情况等还不甚了解,如果急着送其出去培训,并且费用很高,那么一旦该员工在试用期内离开企业,甚至不辞而别,那将会给企业带来很大的损失。
2、2002年1月1日起实施的《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以下简称北京市新《规定》)中明确了员工违反本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企业造成损失的要进行赔偿,其中包括企业为员工支付的培训费用。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应树立保存好原始凭证的意识,作为证据,企业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某些内容中明确。如徐某于1996年3月进入某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合同期从1996年3月至2000年12月30日。合同约定了员工解除合同的培训费赔偿方式。1999年8月18日,徐某提出辞职,公司同意其辞职,但要求徐某支付培训赔偿费9378元,徐某认为赔偿费太多,申请劳动争议。在庭审中,公司出示了徐某参加DNV的ISO9000内审员培训费、主任审核员培训、ISO14001推行实务讲座等7项培训费用、日期、金额清清楚楚,且有徐某本人的亲笔签名。故仲裁委判决顾问有限公司胜诉。
这里所称的培训费应当是企业有付费凭证的实际支出,其主要包括单位支付的学杂费,若公费出国培训或异地培训的,还可以酌情收取一定比例的往返交通费和在外期间的生活补贴费用。有些企业在培训尚未进行、培训费尚未有实际支出时,就在劳动合同中“预定”培训费的数额和赔偿方法,这种做法是违反有关规定的,不正确的。
3、企业委派员工出国培训,应尽可能让员工到投资方的外商方总部受训,以便管理。若条件不成熟,企业与国际培训机构签订的委托培训协议中要约定保证受训人员回国、回委托企业的有关事宜。如培训合格证书、职称证书等应交企业,由企业发给经委派培训的员工。尽量避免受训人员在培训期间发生跳槽、出逃等事件。
参考书目:
1、李宝元主编:《人力资源管理案例教程》,人民邮电出版社,2002年8月第1版
2、左祥琦主编:《诠释劳动权益》,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3年6月第1版
3、王利群:《用人单位如何防范培训争议?》。中国培训,2001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