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二维码

 
 

关于辞职时的培训费和竞业禁止赔偿

   日期:2007-12-14     来源:hroot.com    浏览:147    评论:0    
核心提示:我是某外贸公司业务员,去年初与公司签订了5年的合同。你劳动合同期满前的辞职是违约行为,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用人单位招

  我是某外贸公司业务员,去年初与公司签订了5年的合同。签订合同时公司要求我们还签了一个补充协议:要求我们在离开公司后不得利用公司的信息渠道、资源从事相同的工作,也就是说不能到竞争对手那里去工作。

  在去年,公司对我给了一些优惠条件,创造了一些机会开展业务,一年的时间我的工作已经进入正轨,因个人的发展,现在我有意离开这里。我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公司要求我首先移交业务,这没问题。其次,要求我赔偿公司去年对我培训、参加交易会等等的费用。请问合理的赔偿金额是多少,合同法有没有规定?另外我去年也为公司创造了一定的利润,足以弥补这些培养我的费用。

  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公司要求我签订不到竞争对手那里工作的法律合同。我觉得这一点不符合规定,人才流动条例上面也规定不合法,但公司坚持认为我开始已经签订了补充协议。请问我应当怎么办?

  小范你好:

  根据你的情况,我咨询了法律顾问何律师,他的答复如下:

  1.为公司创造利润和培养费用是两回事,不能相互抵销。你劳动合同期满前的辞职是违约行为,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用人单位招收、录用你所支付的费用;用人单位为你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有约定的,则按照约定处理;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2.公司可依据劳动部劳部发(1996)355号文《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以及和你签订有关竞业禁止的协议,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就业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三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是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打赏
免责声明:
本网站部分内容来源于合作媒体、企业机构、网友提供和互联网的公开资料等,仅供参考。本网站对站内所有资讯的内容、观点保持中立,不对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如果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我们将在收到通知后第一时间妥善处理该部分内容。
 

关于辞职时的培训费和竞业禁止赔偿二维码

扫扫二维码用手机关注本条新闻报道也可关注本站官方微信账号:"chrmers",每日获得互联网最前沿资讯,热点产品深度分析!
 
0相关评论

 
最新招聘
推荐图文
推荐管理技术
点击排行
最新管理技术

首页| 关于我们  |  商业采访  |  投稿指南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网站地图|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积分商城| 留言反馈|违规举报

人力资源经理网(CHRM) Copyright © 2005-2021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05004986号-10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3849号 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ICP证16105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