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某外贸公司业务员,去年初与公司签订了5年的合同。签订合同时公司要求我们还签了一个补充协议:要求我们在离开公司后不得利用公司的信息渠道、资源从事相同的工作,也就是说不能到竞争对手那里去工作。
在去年,公司对我给了一些优惠条件,创造了一些机会开展业务,一年的时间我的工作已经进入正轨,因个人的发展,现在我有意离开这里。我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公司要求我首先移交业务,这没问题。其次,要求我赔偿公司去年对我培训、参加交易会等等的费用。请问合理的赔偿金额是多少,合同法有没有规定?另外我去年也为公司创造了一定的利润,足以弥补这些培养我的费用。
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公司要求我签订不到竞争对手那里工作的法律合同。我觉得这一点不符合规定,人才流动条例上面也规定不合法,但公司坚持认为我开始已经签订了补充协议。请问我应当怎么办?
小范你好:
根据你的情况,我咨询了法律顾问何律师,他的答复如下:
1.为公司创造利润和培养费用是两回事,不能相互抵销。你劳动合同期满前的辞职是违约行为,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用人单位招收、录用你所支付的费用;用人单位为你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有约定的,则按照约定处理;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2.公司可依据劳动部劳部发(1996)355号文《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以及和你签订有关竞业禁止的协议,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就业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三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是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