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资格证书、岗位证书、培训证书的核发
核准对象: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专业技术业务考核(含招调工考核)、劳资人员岗前考核及其他面向社会开办的职业培训班结业考核的人员
核准内容: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专业技术业务考核(含招调工考核)及其它面向社会开办的职业培训班结业考核的人员,取得相应证书所应具备的资格。
核准条件:
1.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或其他考核取得合格成绩;
2.应考人员的合格成绩在公布后的规定期间内无异议;
3.应考人员符合取得证书所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核准程序:考核机构凭考核合格人员名单到市劳动行政部门办理。
核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
核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二十五条:接受职业学校教育的学生,经学校考核合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学历证书。接受职业培训的学生,经培训的职业学校或者职业培训机构考核合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培训证书。
2.《工人考核条例》(国函[1990]52号)第七条: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时,须经转正定级考核。经考核合格发给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或者《岗位合格证书》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之后,方能上生产岗位独立操作。
3.《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第六条:通过职业技能鉴定的劳动者,由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劳动部门)颁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用人单位对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应实行使用与待遇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十六条:市劳动部门应于收到考核成绩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考核成绩予以公布。对考核合格者核发国家规定的职业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应加盖鉴定机构的印章。
监管措施:劳动行政部门内部操作规程、社会监督。